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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3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在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3月12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资金紧张,新增逾期贷款14,915.7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48%;公司逾期贷款总计72,094.2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64%。

  上述逾期贷款尚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现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妥善处理逾期贷款事宜,公司也将尽力组织资金偿还逾期贷款,努力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0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2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2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址:海阳市海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辉

  第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海阳市凤城镇龙港街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

  第二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

  住址:海阳市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

  第三被告:潍坊广澜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9号东泰大厦8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

  2、案件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复利143165.37元(暂计至2012年2月20日),同时从2012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并由第二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潍坊广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36万元,并由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的起因

  2011年1月26日,原告分支机构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以下简称“凤城信用社”)与第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凤城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1月26日始至2012年1月25日止;年利率6.972%,被告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因被告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凤城信用社与第二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及海阳泰邦实业有限公司各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及海阳泰邦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1月26日,凤城信用社根据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与上述《保证合同》,举借给了第一被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第一被告取得上述借款至借期及逾期后又至今,违约拖欠借款本息,第二被告及海阳泰邦实业有限公司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海阳泰邦实业有限公司系由第三被告于2010年2月3日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企业,2011年11月11日,第三被告决议解散海阳泰邦实业有限公司,并承诺注销前和注销后产生的债务由第三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2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2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1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海阳港务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海阳港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1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1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海阳市海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辉

  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

  地址:海阳市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

  2、案件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社贷字2009年第001号《社团贷款合同》项下社团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及利息、复利652513.59元(暂计至2012年2月20日),同时从2012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付利息、复利;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30万元;

  3)确认原告及成员社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海阳市凤城镇驻地、海房凤城字第00826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建筑面积834.84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的海国用(2008)第30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地号87-03-337-2号、使用面积55323.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的海国用(2008)第307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地号为87-03-336号、使用面积68544.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的海国用(2008)第30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地号为87-03-335号、使用面积223464.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的海国用(2008)第78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地号为87-03-128-1号、使用面积16045.4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的起因

  被告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7000万元,2009年4月26日,原告作为牵头社、代理社与成员社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莱阳信用社)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招远信用社”)、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栖霞信用社”)、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莱山区信用社”)签订了海阳社团协字2009第001号《社团协议》,约定上述各方共同为被告提供社团贷款7000万元,其中原告贷款额度1900万元,莱阳信用社贷款额度2000万元,招远信用社贷款额度1100万元,栖霞信用社贷款额度1000万元,莱山区信用社贷款额度1000万元;代理社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或指定归集帐户、专门汇集各成员社社团贷款资金、收还被告本金及利息;代理社经社团会议多数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措施或程序,直至该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全部费用、捐赠 失得以追回和违约行为被纠正为止;代理社对因采取资产保全措施或其他为社团利益采取的维权措施而垫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在债权实现后有权先行扣除,剩余款项再按贷款比例划转至到各成员社。被告在该社团协议上盖章确认。

  2006年6月1日,原告作为牵头社、代理社与上述各成员社、被告签订了社贷字2009年第001号《社团贷款合同》,约定各贷款人同意为被告提供的本金合计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09年6月1日始至2012年5月31日止;年利率5.4%;被告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如被告违约,各成员社有权通过作为代理社的原告采取停止发放贷款,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罚息,解除合同、提起诉讼等救济措施;被告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合理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催收、公告、律师费(含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同日,原告及各成员社与被告签订了社贷抵字第2009年第001号《社团贷款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海阳市凤城镇驻地、海房凤城字第008266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建筑面积834.84平方米的房产及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的海国用(2008)第30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地号87-03-337-2号、使用面积55323.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的海国用(2008)第307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地号为87-03-336号、使用面积68544.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的海国用(2008)第308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地号为87-03-335号、使用面积223464.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的海国用(2008)第78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地号为87-03-128-1号、使用面积16045.4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期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9年6月3日,原告根据上述《社团贷款合同》及《社团贷款抵押合同》,在汇集了各成员社贷款后,举借给了被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而被告取得上述借款后,违约拖欠借款利息,亦未将抵押物交由原告实现抵押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1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1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2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3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3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址:海阳市海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辉

  第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海阳市凤城镇龙港街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

  第二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

  住址:海阳市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史乐堂

  ■

  2、案件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复利235545.36元(暂计至2012年2月20日),同时从2012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计付利息、复利给原告;并由第二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2万元,并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确认原告对第二被告抵押的位于海阳市凤城镇街道办事处海阳港、国海证103701240号海域使用权证项下、面积42.8889公项的海域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的起因

  2011年6月16日,原告分支机构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以下简称凤城信用社)与第二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第二被告所有的海阳市凤城镇街道办事处海阳港、国海证103701240号海域使用权证项下、面积42.8889公项的海域使用权为第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6月16日至2014年6月15日间在凤城信用社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的最高余额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1年6月17日,凤城信用社与第一被告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凤城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17日始至2012年6月15日止;年利率7.572%,被告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如第一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被告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并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因被告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其他保全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凤城信用社与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1年6月17日,凤城信用社根据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第二被告签订的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举借给了第一被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第一被告取得上述借款后,违约拖欠借款本息,第二被告未将抵押物交由原告实现抵押权,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3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烟商初字第43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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