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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编号:2012-014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进展公告 2012-03-1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0年6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大自然地板(中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木地板项目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6月12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对外投资公告》),内容包括: 1、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威利邦")和辽宁台安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威利邦")与大自然地板(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共同出资组建-湖北襄樊盈福新盛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台安盈福新盛地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地板公司"),在湖北和辽宁分别建设一条年产能400万平方米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生产线。 2、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主要经营模式: (1)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所需原材料-强化木地板基材原则上就近分别向湖北威利邦和辽宁威利邦采购; (2)大自然协助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进行木地板生产,所生产的所有强化木地板产品必须进入大自然及其关联方的销售渠道和终端网络进行销售。 (3)从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实现销售收入起,向享有"大自然"商标许可权或再许可权的权利主体支付商标和销售网络使用费。 二、项目公司基本情况 1、湖北地板公司 营业执照号:420600000177039 成立日期:2010年7月15日 营业期限:至2028年7月14日止 注册资本:4,000万元 实收资本:4,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南漳县九集镇涌泉木林村 法定代表人:谢岳伟 经营范围:林木种植(不含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中高密度纤维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实木地板的生产、加工、销售。 股权比例:湖北威利邦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24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81%;大自然以现金出资人民币76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9%。 截止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10,053.86万元,净资产3,000.88万元,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054.01万元,实现净利润-835.51万元。 2、辽宁地板公司 营业执照号:210300005143885 成立日期:2010年7月14日 营业期限:至2028年7月13日止 注册资本:4,000万元 实收资本:4,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台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岳伟 经营范围:中高密度纤维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实木地板的生产、加工、销售;林木种植。 股权比例:辽宁威利邦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24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81%;大自然以现金出资人民币76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9%。 截止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9,970.97万元,净资产2,891.60万元,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623.58万元,实现净利润-934.58万元。 三、投资进展情况 为更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及时应对市场变化,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分别将其拥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宿舍及其他所有物业租赁给自然人-李锦进行经营,两地板公司不再从事其他的后续经营业务。 1、经营形式:自然人-李锦以其自身或其组建的公司为主体,分别租赁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的现有工厂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年租金均为人民币300万元,租赁期限均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租赁期间,租金所产生的营业税以及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承担。 3、租赁期间,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的原股东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变。两地板公司也不得干预租赁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4、租赁期间,租赁方享有自主、独立的经营权,有权自行组织产品生产、生产工艺流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流通等经营活动;有权决定公司机构设置,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公司人事聘用、任免和奖罚。 5、租赁期间,租赁方有权使用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的现有机器设备和厂房,其中:(1)租赁方应保证在租赁结束后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的现有机器设各和厂房在合理、自然损耗范围内完好且可正常使用;(2)租赁期间,租赁方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可另行购置机器设备,在租赁经营期届满后,租赁方应将其自行购置的机器设备拆除运走,并恢复原机器设各原有状态,确保其仍能正常使用。 6、租赁期间,发生的产品质量理赔、劳动纠纷以及安全生产事故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租赁方承担。 7、租赁期间,租赁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湖北地板公司和辽宁地板公司的现有员工,未被聘用的员工由两地板公司妥善安置,并承担相应费用。 8、租赁方:李锦,男,身份证号码441226197806271416,住所在广东省德庆县马圩镇马圩村委会连塘村189号。 9、本次交易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地板公司与李锦签订的《租赁合同》; 2、辽宁地板公司与李锦签订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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