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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地案再审半日即休庭原审审级是否违法待高院批复

2012-03-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 疆
  *ST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进展,背景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疆/摄 张常春/制图)

  证券时报记者 程疆

  昨日上午9时半,因昆明检察院抗诉,本已一审判决生效的*ST大地(002200)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再审。共有12位律师出庭为各被告辩护,来自全国各地的约20家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昆明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提出三点抗诉理由: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当日庭审主要就程序部分进行辩论,双方集中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审级资格是否合法,以及控方提供新的证据是否有效展开举证与质证。

  昨日的庭审仅进行半日,审判长即宣布休庭,并表示原审审级违法认定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示,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再另行开庭。2008年、2009年两年半年报是否定性为新证据,休庭期由合议庭合议。

  此前,*ST大地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于2011年9月6日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已于2011年12月2日判决*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何学葵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亦分别获刑。

  焦点:一审审级是否违法

  此次昆明检察院对*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案一审提起抗诉很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一审法院审级是否合法。该案一审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因此昆明检察院认为原审审级违法。

  辩方律师则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有三类:一是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是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而该案明显不属于规定的三类案件中任何一种,一审在官渡区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辩方律师还强调,昆明检察院提供的原审审级违法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相冲突,显然就应该服从上位法中的规定执行。

  庭审现场,辩方律师多次指出,一审中检方代表亦为昆明检察院检察官,一审期间,辩护方与检方的对接及沟通实际亦都是昆明检察院。若一审法院审级违法,昆明检察院为何在一审时未及时提出质疑,即使原审审级违法,错亦在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昆明检察院在抗诉期效多日后再以此提起抗诉,显然对已开始执行一审判决的当事人不公。

  审判长认为原审审级是否违法的认定较为复杂,需报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后再知会各诉讼当事人。

  休庭后,当地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级是否违法的确定是该案后续走向的前提。若高院认定原审审级违法,则该案就必须指定重审。

  新证据:两份半年报

  一审中,官渡区法院以绿大地虚增资产和虚增的营业收入数额达不到当期披露资产和虚增营业收入总额的30%,不满足立案追诉条件为由,未认定违规信息披露罪。

  庭审中,检方提出了新的证据:*ST大地2008、2009两年的半年报。检方认为,连同2008、2009两年的年报,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这一条文,被告方犯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辩方律师认为,包括两份半年报在内的所有财务凭证及报表在一审前的取证侦查阶段均已交公安机关,一审时以上证据亦都提交给检查机关,而一审时检方不以此作为证据,却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再当做新证据提交,即质疑其作为新证据的合法性,亦有失法律公允。

  一位辩护律师向记者表示,若合议庭确认检方新证据合法有效,那么该案可能直接改判亦可能发回重审。

  多数被告希望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各被告均不承认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辩方律师表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属于结果犯,控方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犯有此项罪名。

  除庞明星向法院表达了改判无罪的请求,其余被告在向法庭表达请求时均希望法庭维持原判。何学葵在庭上表示,一审判决生效后,她已经实践了承诺,其与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已于2012年1月6日达成生效条件并生效。按照协议,何学葵将5000万元无息借与公司两年,以帮助公司渡过困境。

  *ST大地委托律师则认为,一审认定的公司违法行为,实际并没有公司作为犯罪主体的任何直接证据,即所有与该案有关的犯罪事实均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文件。此外,对公司的巨额罚款,实际承担人是现在公司的所有股东,是非常不公平的。

  *ST大地对此案前景似乎比较乐观,公司方面表示,若4月30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未就审级是否违法作出解释,届时一审判决依然有效,公司将依照一审判决结果出具2011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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