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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2-003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责令改正决定的公告 2012-03-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的[2012]2号《关于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浙江监管局核查发现,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期间,与关联公司Kiri 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新加坡KIRI")所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2010年期间,公司与新加坡KIRI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购买和销售货物金额总计40,605.20万元。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0,037.67万元)的5%,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应的决策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11年期间,公司与新加坡KIRI控制的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购买和销售货物金额总计12.5亿元,公司未依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年底补充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存在关联交易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二、2010年期间,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新加坡KIRI控制的3个子公司提供大额资金拆借,金额累计达15,000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0,037.67万元)的0.5%,但公司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亦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2011年,上述1.5亿元委托贷款到期后公司对其进行展期,但未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而是在2011年底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存在先实施后决策和未履行临时公告义务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0条,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第15条、第16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作如下整改: 一、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逐条列举整改措施及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公司应当在2012年3月3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对后续新增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浙江证监局提出的上述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决定》中提出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认真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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