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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2-004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3-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3月15日(星期四)上午9点30分 2、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58号贝因美大厦23楼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德宇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21名,代表股份231,623,5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54.3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12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2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68%,反对0股,弃权10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批公司2012年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2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68%,反对0股,弃权10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623,4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68%,反对0股,弃权10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所王建文律师、黄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一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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