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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零七 公告编号: 2012-011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3月15日(星期四)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黄晓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12 年3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84,965,363股,限售流通股46,000,000股。参加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65222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赞成 652222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赞成 652222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 652222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赞成 652222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定其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赞成 652222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 652222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赞成 652222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5日
证券简称:ST零七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2年2月2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于2012年3月15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委托总经理黄晓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5222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4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这些议案包括: (一)《董事会2011 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1 年度财务报告》; (三)《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定其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六)《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前述七项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同意通过,无弃权票或反对票。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会生 律师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曾 力 律师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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