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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4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基金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居民消费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转型,会带来居民消费模式的升级。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消费相关行业股票,通过扎实的基本面分析和积极的主动管理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取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理性增值,分享经济结构转型中消费模式升级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传统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投资组合。首先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资金供求和市场情绪等因素的深入分析,对未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科学预判,并以此为基础对基金组合在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进行明确。本基金是以消费相关行业的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其股价表现与宏观政策、市场热点等因素具有很高的相关度,所承担的系统性风险占比也较高,因此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将更加倚重对于宏观政策和市场整体走势的分析。

  在“自下而上”的层面,本基金将严格执行备选股票库制度,在建立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手段,筛选出具有良好基本面和发展前景的个股进行投资。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涉及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调整。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股票的投资收益对于基金整体业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用于降低股票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并一定程度上获取超过现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在考虑大类资产配置的时候是以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的前瞻性判断作为主要依据。主要考虑指标包括:

  (1)宏观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工业企业增加值、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消费品零售增长率、汇率和贸易盈余等。

  (2)政策环境因素。政策环境主要包括财政货币政策、资本市场政策和产业政策。

  财政货币政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社会总供给、物价和利率水平,影响因素有:税制变化、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资本市场政策主要包括股权制度、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

  国家产业政策主要包括产业布局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其影响力表现在弥补市场缺陷,影响资源配置方向。

  (3)股票市场因素。股票市场因素主要包括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各行业板块估值水平、市场波动状况、融资规模和频率、场内外资金流动状况等。

  (4)市场情绪因素。市场情绪因素反映了投资者的心态变化,并影响股票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其影响因素包括:基金发行、申购、赎回情况,封闭式基金的升贴水率,股票投资者资金参与度、股票账户开户数,市场融资规模,金融创新规模等。

  在对上述宏观经济及股票市场影响因素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分配基金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市场上涨的充分暴露和市场下跌的风险回避,本基金将力争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以期适应市场的变化情况。

  2、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相关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消费相关行业采用的是大消费的概念。消费是指居民为了满足个人日常生活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直接或间接行为,而消费相关行业则是指为居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业以及为此类行业提供服务的行业,上述行业以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为直接或间接目标,其主要的收入及盈利来源与居民消费具有较高的关联程度,居民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对消费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

  在传统消费行业中,根据居民对于该行业产品或服务的依赖程度可以分为主要消费品行业(Consumer Staple)和可选消费品行业(Consumer Discretionary)。其中主要消费品指主要与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高度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可选消费品指非居民生活必需的,主要用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居民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消费。

  在传统消费行业以外,为传统消费行业提供的前端商品或服务也被纳入大消费品概念,由于此类行业间接服务于居民的终端消费,行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与终端消费较为接近,行业发展状况与居民消费具有较高的联系,因此其行业属性与传统消费行业具有较高的关联度。

  (2)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是以消费相关行业为主要投资标的的基金,股票投资中必须有不少于80%的比例投资于消费相关行业的股票。为充分防范投资风险,并保证基金的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司股票库制度的框架内,建立相应的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该股票库建立的基本原则如下:

  1)行业的划分标准以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发布的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在消费相关行业的选择上,本基金将采用申银万国二级行业分类标准。

  2)本股票库涵盖了与消费相关的申银万国二级行业,包括主要消费品行业、可选消费品行业以及其他消费相关行业,具体列表如下:

  纺织、服装、电力、燃气、水务、零售、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医药商业、中药、医疗服务、化学制药、生物制品、餐饮、景点、酒店、旅游综合、房地产开发、白色家电、视听器材、公交、机场、高速公路、航运、汽车服务、汽车整车、信托、银行、证券、保险、传媒、通信运营、网络服务、计算机设备、通信设备、铁路运输、物流、航空运输、半导体、其他电子器件、元件、显示器件、环保、化工新材料、化学纤维、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塑料、橡胶、电气设备、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汽车零部件、林业、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饲料、渔业、种植业、其他轻工制造、造纸、医疗器械、园区开发、港口、非汽车交运设备、包装印刷、贸易、计算机运用、石油化工、金属新材料、仪器仪表和综合。

  若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消费相关行业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消费相关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如因基金管理人界定消费相关行业的方法调整等原因,本基金持有消费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将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3)对于因行业分类不完备等原因而未纳入上述行业范围的股票,若其主营业务与居民消费相关度较高,则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可纳入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

  (3)消费相关行业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消费相关行业的配置策略是基于对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经济周期的分析,同时通过对各行业景气度和行业估值水平的比较研究,结合标的行业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状况,从而确定基金的行业配置方案。主要的考虑因素如下:

  1)国家经济产业政策。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家财政、货币、汇率、产业等政策变化,客观分析政策变化对各个消费相关行业可能存在的影响,并超配相关受益的行业。

  2)消费模式变化。居民消费模式的变化状况对相关行业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国内居民的消费升级趋势愈加明显,并将带动相关消费类行业的业绩提升。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消费者行为模式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相关收益行业,以不断优化行业配置结构。

  3)经济周期。基金管理将合理判断各消费相关行业在经济周期各阶段中所处的地位,并对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从而发掘出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中各消费相关行业的投资机遇。

  4)行业景气度。行业景气度反映各个消费相关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将严密跟踪各消费相关行业的供求关系、发展前景和行业基本面,合理配置各行业的权重。

  5)行业估值水平。本基金将对各消费相关行业的历史估值水平、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跟踪和分析,适时调整行业配置比例。

  (4)消费相关行业个股投资策略

  消费相关行业股票库的建立仅是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提供一个相对比较宽泛的投资范围,在具体执行投资决策时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对股票库内的股票进行详细的研究。本基金在进行消费相关行业个股筛选时,主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行业内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具体来讲考虑因素如下:

  1) 定性评估标准

  A,管理经营能力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和能力、是否制定了合适的薪酬计划等。

  B, 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包括核心技术的领先程度、持续的技术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潜在市场需求、专利等核心优势的排他性等;

  C, 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包括企业的定价能力分析、上下游产品及服务分析、替代产品及服务分析等;

  D, 公司融资能力分析,是否具有相对稳定的银行贷款支持,股市再融资可能性等;

  E,政策扶持力度分析,是否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是否享受政府税收和补贴优惠、是否获得政策支持等;

  2)定量标准

  A, 成长性指标:市盈增长比率(PEG)、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EBITA)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EPS)增长率等;

  B, 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

  C, 盈利指标: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近三年平均资本回报率(ROIC)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因此债券部分的投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资产配置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资产分散以部分抵消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债券投资上,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创造一定的收益水平。

  (1)合理预计利率水平

  对市场长期、中期和短期利率的正确预测是实现有效债券投资的基础。管理人将全面研究物价、就业、国际收支和政策变更等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预测未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走向,以此判断资金市场长期的供求关系变化。同时,通过具体分析货币供应量变动,M1和M2增长率等因素判断中短期资金市场供求的趋势。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将对于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合理预测,对包括收益率曲线斜度等因素的变化进行科学预判。

  (2)灵活调整组合久期

  管理人将在合理预测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灵活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通过增加持有短期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长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3)科学配置投资品种

  管理人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票、金融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谨慎选择个券

  在具体券种的选择上,管理人主要通过利率趋势分析、投资者偏好分析、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预期、信用评估和流动性分析等方式,合理评估不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筛选出的券种一般具有流动性较好、符合目标久期、同等条件下信用质量较好或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下行保护等特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好的特征。该指数覆盖了沪深两市大约70%的市值,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中证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更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75%的沪深300指数和25%的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更权威的比较基准,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将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八、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管理架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公司遵循投资、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了投资部、研究部和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本公司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以确保基金经理投资的科学性和稳健性;本公司还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本公司还针对风险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

  2、投资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业务负责人、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投资策略研究,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上市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此外,公司研究部设有专门的量化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市场数据的数量化分析和统计规律的归纳,为基金管理提供量化的投资建议。

  4、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风格变动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4)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模型对基金的投资风险、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测算和分析,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参考。

  (6)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各项风险问题;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具体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相关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40%。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3、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比例承担责任;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依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所面临的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特定风险等。除投资组合风险以外,本基金还面临操作风险、管理风险、道德风险和合法合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具体如下:

  1、投资组合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基金收益产生变化。

  股票价格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基本面状况恶化而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使得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此外,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影响,并可能会低于上市公司的合理价值。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本基金还必须承担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特定风险: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不成功或者放缓,居民收入占比增长缓慢或者下降,国内基尼系数扩大等原因都会影响我国的消费升级进程,这不仅对本金的投资理念是个挑战,而且也将影响相关消费类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巨额赎回风险: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变现风险: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当持有的部分债券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时,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同时,由于基金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消费主题的主动型基金,主要投资与消费相关行业的股票。在特定的市场条件下,消费相关行业的股票的表现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不及其他类型的股票或市场平均水平,从而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偏低。

  另外,本基金可以投资权证,权证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具有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风险较大。

  2、操作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会导致操作风险,主要包括人为错失、违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流失等营运风险、技术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等。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合规性风险

  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下转D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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