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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来,我们一起走过的维权路

2012-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雯亮
  左边嘉宾为证券时报记者夏天,右边嘉宾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证券时报与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的“维权3·15——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迎来了今年的第一次网络直播。

  此次论坛的主题是对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10年进行盘点和分析,由证券时报资深记者夏天主持,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作为现场嘉宾出席了论坛。同时,论坛还对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及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进行了电话采访。

  证券时报记者 刘雯亮

  十年维权路两大阶段

  虚假陈述为获赔主流

  证券时报记者夏天: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初步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说,自2002年以来,是以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核心的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得到快速推进的10年。薛律师,如果让您把维权10年划分为若干阶段,您怎么看?

  薛洪增律师:近1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获得飞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问题,侵犯投资者权益的现象经常出现。投资者维权的案件也不断地涌现,出现大量的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如果对10年进行划分,我认为可以划分为两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虚假陈述的民事维权阶段。从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后,《证券法》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特别是2003年1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以来,出现了一大批的股民诉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案件。现在除了生态农业申请破产重整,股民没有获得赔偿外,其他案件或多或少获得赔偿。

  第二阶段,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开闸受理阶段。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次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操纵行为人或者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随后,在2007年的5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发表讲话,今后在人民法院遇到这样的案件时,特别是投资者因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提起诉讼以后,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应当受理。截至目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法院都已经受理。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件中,大多数投资者没有获得赔偿。有的是因最高人民法院以没有司法解释为由驳回起诉,有的是因投资者撤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仍然是主流。

  保护基金范围

  应扩大至民事赔偿

  证券时报记者夏天:正如薛律师所言,虚假陈述案件在民事赔偿中非常值得关注。能不能总结一下目前证券维权诉讼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薛洪增律师:首先,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诉讼的前置条件比较窄,主要局限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这样的范围对于投资者维权还是非常不利。我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处理决定或者责令整改通知,包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只要能够证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都应当作为启动民事赔偿程序的一个前置程序。

  其次,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还有待于提高,要积极参与到诉讼中来。当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扩大到民事赔偿的范围。现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是针对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中个人债权人权益。我认为范围太小,不能保护大多数的证券投资者。

  内幕交易索赔:

  黑暗中摸索前进

  证券时报记者夏天: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表示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而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从实际判例可以看到,内幕交易的原告与虚假陈述案相比实在少了很多,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现象发生?

  厉健律师:内幕交易赔偿案起诉少、股民数量少,主要原因是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没有出台,导致相关案件的股民维权一直是在摸索中前进的。目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状况可以比喻为,维权的大门已经打开,但房间里的灯还没有打开,股民是在黑灯瞎火的房间里面摸索前行。

  证券时报记者夏天:黑灯瞎火中摸索前进,这个比喻非常贴切。薛律师,您认为主要的原因有哪些?

  薛洪增律师: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对内幕交易没有司法解释;其次,内幕交易案的被告多为自然人,赔偿能力有限。投资者要求这些人赔偿,他可能没有能力赔偿,这也是广大投资者比较担心的现象。

  证券时报记者夏天:对于参与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股民,两位律师有没有建议?

  厉健律师:有两点建议:第一点是及时起诉,不要错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从证监会行政处罚判决起开始算;第二点是应该找专业律师代理,依法维权。

  薛洪增律师:我认为已经参与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投资者,虽然目前没有获得赔偿,但你们是证券投资者维权的先驱,为中国的内幕交易法制进程作出贡献。希望你们坚信法律最终是公正的,邪恶最终会被正义所代替。

  隐名股东

  可根据司法解释维权

  证券时报记者夏天: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在特定历史条件产生的特殊事物。2005年中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经过一定阶段的限售后法人股可以流通。这时,隐含在背后的个人化法人股问题显现出来。预计这类隐名股东至少有数万人。从股份登记的角度分,个人化法人股问题主要存在哪些形态?

  宋一欣律师:一是有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即这些法人股虽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股份有限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另行登记;二是无相对规范第三方登记的形态。虽然这些法人股同样以法人机构名义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但背后的实际股东名单却并不清晰。前者解决较容易,后者较难,如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证据材料灭失、法人机构几经变迁甚至歇业破产,新任领导不认旧账等。

  证券时报记者夏天:隐名股东遭遇到上述确权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宋一欣律师:首先要把证据找出来,就是原始买卖股票花了多少钱,怎么过户的,过户的凭据找出来。然后再去中登公司查一下,这个股份是不是还在,再和公司协商。证据不足可以诉讼,应该说最后法院多半都会支持,当然证据要全。

  薛洪增律师:对隐名股东维权的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应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出现纠纷如何处理,也对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今后再出现这样的案件,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薛洪增律师: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厉健律师:希望有更多股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宋一欣律师: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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