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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市场权力才能杜绝高盛丑闻

2012-03-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陈东海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上逐渐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管。这些措施有的旨在提高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如《巴塞尔协定III》;有的是限制金融机构奖金发放的,比如一些国家不时直接干预个别金融机构巨额奖金的发放;也有一些国家为抑制过度金融交易而开征“托宾税”;还有禁止商业银行进行自营交易的“沃克尔规则”;为对付“大而不能倒”问题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等等。

  客观地说,这些政策放在2008年危机之前,应该能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但一个明显的悖论是,每次危机后都会针对性地出台一些监管规则,但金融危机还是周期性地发生,因为每次危机表现形式都不同,根据上一次危机制定的监管并不能很好地预防下一次危机。也就是说,人们只是认识到金融危机的“枝条”即其某些表现形式,但“病根”即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并没有被人们认识到。经过一段时间的生长,旧根还会发出新芽的。

  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可以从“市场权力”和“金融伦理”两个角度理解。可以说,危机后各国推出的上述金融监管规则,并没有彻底根除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这从近日曝出的高盛辞职门丑闻中略见一斑。

  3月14日,在高盛服务了12年的执行董事Greg Smith辞职,并将辞职信发表在《纽约时报》上。Greg Smith指责“高盛的运行模式和赚钱理念把客户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现在的环境是我见过的最有毒和最破坏性的”、“公司道德品行沦落是对高盛长期生存最大的威胁”。Greg Smith说,他多次发现员工将客户称作“提线木偶”,高盛内部存在着一种现象,把客户不是当作上帝,不是为了客户的利益最大化,不是替客户考虑,而是把客户当作是可以愚弄和操纵的白痴,可以从客户身上尽可能多地榨取利益。

  Greg Smith提供的细节有:第一,内部的说法是挥动公司的“斧子”,劝说自己的客户投资股票或者其他我们自己极力脱手的产品,因为它们看起来不可能有很高的利润;第二,“猎象”,即进行一切能给高盛带来最高利润的交易;第三,为自己找到一个职位,交易所有流动性差的含糊产品。简言之,就是己所不欲,专施于人。这样的公司文化不可怕吗?

  这些问题,直接涉及到金融伦理问题。一直以来,高盛等大金融公司甚至是所有金融企业,都声称要把客户的利益置于首位,都讲公开、公正和透明,但是金融企业涉嫌欺诈客户的事件还是屡屡曝出,仅最近几年监管机构处罚过的涉嫌欺诈事件就有多起。

  目前对金融伦理还缺乏有效的监管办法。由于金融产品创新很快,即使是专业的投资者也隔行如隔山,并不完全了解投行们开发的各种新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情况,局外的投资者就更是云山雾罩了。这种情况给一些金融机构或者是从业人员欺诈其交易对手或客户提供了便利。在这种高度创新的环境下,完全靠金融企业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对于金融伦理的监管必须提到议事日常上来。

  涉嫌欺诈事件频发表明,这些年企业的金融伦理急剧下滑。欺诈频发的本质是金融企业的自利冲动,而机理上却是其握有过大的市场力量。一些顶级投行,既对外公开发表宏观的、行业的、微观的各种分析报告,也充当其他机构或者是投资者的理财顾问、或者是承销商,还充当买卖双方的交易中介,有的还自己成为做市商,有的还作为投资者直接的交易对手,也就是说,他们集游戏规则制定者、裁判员、运动员、终极法官身份于一身,什么样的欺诈事件发生都是不令人意外的。吃完“原告”吃“被告”,投行完全做得到。

  有的投行发表蛊惑人心的国际财经报告,以推动有利于自己布局的资金流动。有的发布行业的甚至是个股的点评报告,利于自己或关联者获利。有的充当财务顾问,把交易对手拉入自己的彀中。有些投行设计一些产品给投资者或政府,自己却做空这些产品。有些充当别人的理财顾问,却暗中让对方作为自己的交易对手。这些行为都是利用自己的无远弗届的市场力量来轻易违背金融伦理的表现。

  所以,对于金融伦理的监管,首先必须分解金融机构的权力,金融机构必须彻底地分业经营,金融机构背后的资本也不得混业持股。必须杜绝金融机构同时具备信息发布者(交易机构的交易信息除外)、理财顾问、交易中介、做市商等这些身份的任何两个。同时,金融机构推销产品以后,在产品到期之前,不得做空和购买这些产品的保险(CDS)。只有严格地分业经营,才能杜绝金融机构的垄断性市场权力,才不会有黑幕和欺诈的事情产生,金融机构的金融伦理才不会有堕落的机理。

  1929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法律,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但是在1999年,美国通过了重回混业经营的《金融现代化法》。现实表明,金融混业经营,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市场权力过大,从而会导致金融伦理堕落。所以,金融业必须是分业经营,不光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大业类分开,而必须更细致地将金融机构的信息发布、理财顾问、交易中介、做市商、自营等角色完全分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金融伦理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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