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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2-011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1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3月15日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五奎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周维照先生为公司审计部经理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余永米先生辞去公司审计部经理职务,辞职之后,余永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公司对余永米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意聘任周维照先生为公司审计部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周维照先生个人简历附后。 对此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陈五奎、李粉莉、陈琛是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关联董事,因此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代表人已就该事项分别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周维照先生简历 周维照,男,中国国籍,1968年生,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职称;历任安徽淮北凡尔康电子箔材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安徽淮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深圳深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部经理、宝利时(深圳)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企业中高层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和财务控制能力;熟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架构,有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评估和具体实施方面的相关经验;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建设能力。 周维照先生与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周维照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周维照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2-012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 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为支持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问题,保证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欣投资”)为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的总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拓日新能股份202,82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41%,为拓日新能的控股股东。故公司与奥欣投资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属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表决时,关联董事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陈琛女士进行了回避,其中陈五奎先生、李粉莉女士、陈琛女士是奥欣投资的股东,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此议案。独立董事宋萍萍女士、郭晋龙先生、曾燮榕先生对上述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4.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奥欣投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琛,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中环路福景花园一栋408,营业执照号码:440306104349219,国税税务登记号码:440301752513677,地税税务登记号码:440301752513677,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信息资讯、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截至2012年2月27日,该公司股东情况如下:
奥欣投资成立于2003年7月12日,原名为深圳市奥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5月16日更名为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投资本公司,除投资本公司外,无其它投资控股企业。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公司相关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单位: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保证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奥欣投资为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的总额8,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综合授信业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保证金等,有效期为1年。 奥欣投资为公司上述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的具体担保数额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也不为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拓日新能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解决了公司融资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2年年初至本披露日,本公司与奥欣投资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 136134.4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宋萍萍女士、郭晋龙先生、曾燮榕先生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经认真审核后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8,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战略发展,解决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不用支付任何担保费用。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保荐人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为其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18 证券简称:拓日新能 公告编号:2012-013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3月19日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A栋803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3月12日以送达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薛林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保证公司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申请的总额8,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银行综合授信业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保证金等,有效期为1年。 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上述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的具体担保数额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担保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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