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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2-011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于上市后6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2012年3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并于2012年3月22日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则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办转让的主办券商,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向其支付代办费。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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