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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深国商、深国商B 股票代码:000056、200056 公告编号:2012-13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3月23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深圳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皇庭V酒店27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郑康豪董事长。
本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二○一二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2012年2月14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表决议案涉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施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故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了网络投票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因不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且本次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控股子公司借款事项。故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施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未采用网络投票的情形。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股份122,672,988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53%。
2、 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股份57,044,536 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5%。
3、外资股(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65,628,452 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1、审议了《关于拟同意融发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议案(一)》;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3,556,79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6520%;反对29,115,9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464%;弃权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6%。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466,7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76.19799 %;反对13,577,5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23.80166%;弃权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5%。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0,090,01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76.32%,反对15,538,44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23.68%;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了《关于拟同意融发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议案(二)》;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93,556,79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6520%;反对29,115,989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3464%;弃权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6%。
(2)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43,466,788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76.19799 %;反对13,577,548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23.80166%;弃权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5%。
(3)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0,090,011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 股股份总数的76.32%,反对15,538,441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23.68%;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佳霖、孙民方;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章程;
2、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
3、经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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