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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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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500A与工银5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2-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工银500A与工银5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已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1年12月22日《上海证券报》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上的《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睿智500份额(简称“工银500份额”)、睿智A份额(简称“工银500A”)与睿智B份额(简称“工银500B”)。工银500A、工银500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工银5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4:6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工银500A 份额和工银500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500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工银500A 份额与工银50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7、工银5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工银5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工银5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工银5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工银5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工银500A 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500份额与工银500A 份额、工银5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工银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工银500A份额与六份工银500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工银500A 份额与六份工银500B份额按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十份工银500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2 年3月30 日开始办理。

  9、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工银500份额净值,然后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确定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期末参考净值。然后对工银500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工银500份额将按4份工银500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前工银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工银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工银500A份额持有人。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工银500A 份额和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根据《基金合同》确定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和工银500B份额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500A和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和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均相应缩减。工银500A和工银500B份额的比例为4:6。有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工银500份额按4:6 比例自动分拆成的工银500A 份额和工银500B 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2、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15,265,185.13 份,其中,工银500份额296,082,829.13份,工银 A 份额7,672,942,.00份,工银500B 份额11,509,414.00 份。

  13、工银500份额净值为:1.0000 元(截至2012 年3 月23 日)

  14、工银500 A 份额参考净值:1.0098 元(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15、工银500 B 份额参考净值:0.9935 元(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16、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简称:工银500A、工银500B

  17、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工银500A 份额7,672,942,.00 份,工银500B 份额11,509,414.00份(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18、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工银500A 代码150055、工银500B 代码150056

  1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3 月30日

  21、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41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1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首创证券等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场外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341,078,123.87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12年1月3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221,674.66 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41,299,798.53份工银500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工银500份额为322,117,442.53份,场内认购的工银500份额为19,182,356.00份。场内认购的工银500份额按4:6 的比例自动分拆为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 份额,其中,工银500A 份额为7,672,942.00 份,工银500B 份额为11,509,414.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2年1月31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1月31 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年1月3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341,299,798.53份。

  (二)本基金工银500A 和工银500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6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3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工银500A、工银500B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工银500A 代码150055、工银500B 代码15005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工银500A 份额7,672,942.00 份,工银500B 份额11,509,414.00份(截至2012 年3月29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工银500份额净值和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如有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2 年3月23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7,50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9,311.69份;场内工银500份额为20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825.39份;工银500A 份额为50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3,458.84 份;工银500B 份额为50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30,188.28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工银500A 份额7,201,255.00 份,占比93.85%;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工银500A 份额471,687.00份,占比6.15%。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工银500B 份额10,801,883.00 份,占比93.85%;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工银500B 份额707,531.00份,占比6.15%。

  (二)场内工银500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三)场内工银500A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四)场内工银500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总经理: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十九个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指数投资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战略发展部、产品开发部、渠道销售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中心、机构客户部、养老金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运作部、信息科技部、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财务部。权益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专户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境内外的指数投资及其它数量化投资基金与组合的管理工作。研究部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交易。战略发展部从事公司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渠道营销部、机构客户部及客户服务中心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养老金部负责开拓及发展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项目。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数量研究工作。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及培训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我公司共有员工182人,其中69%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46%具有海外工作和学习背景(含短期国外培训)。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目前,我公司已先后募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沪深300指数基金、工银瑞信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共计22只基金。这样,本公司初步形成了风险水平从低到高的基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北京方速信融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金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投资风险管理业务主管,2011年5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300基金、工银上证央企ETF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1月31日起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2.主要经营情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10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10 年度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工银5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工银5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工银5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运作;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工银500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 “工银500B份额”。其中,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2、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工银5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例确认为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5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工银500份额与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配比不变。

  (5)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工银500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工银5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

  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3)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500A和工银500B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500A份额的本金及工银500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则工银5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工银5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500B份额的净资产,则工银5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工银5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500A份额的本金及工银500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500B的净资产。工银5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1.0000元为基础,采用工银500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工银5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工银5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10份工银500份额所代表的4份工银500A份额和6份工银500B份额分别计入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10份工银5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4份工银500A份额和6份工银500B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银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工银500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和工银5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NAV500为T日每份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工银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T日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工银5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3)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工银500A 份额与工银5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1、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上市开方式基金(LOF),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下转D26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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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银500A与工银5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