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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2012-03-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持有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了“南京公用控股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宁公控收益”)。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2年3月28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宁公控收益”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宁公控收益”的转让业务。 二、“宁公控收益”设立日期为2012年3月20日,其中一年期受益凭证简称“宁公控1”,证券代码为“119017”,到期日为2013年3月19日;二年期受益凭证简称“宁公控2”,证券代码为“119018”,到期日为2014年3月19日;三年期受益凭证简称为“宁公控3”,证券代码为“119019”,到期日为2015年3月19日;四年期受益凭证简称为“宁公控4”,证券代码为“119020”,到期日为2016年3月19日;五年期受益凭证简称为“宁公控5”,证券代码为“119021”,到期日为2017年3月19日。次级受益凭证为一期,计划存续期内不转让。 三、“宁公控收益”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转让单位为份;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份,且转让数量须为10份的整数倍;转让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转让价格含预期收益金额。 四、“宁公控收益”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根据前款规定自行商定。 五、“宁公控收益”每日收盘价格为当日所有转让成交数量的加权平均价。 六、申报指令经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确认成交后,转让合同生效。 七、“宁公控收益”转让的资金划付和份额过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转让数据,按照其相关规则处理。 八、会员应当保证投资者进行申报时持有与相关申报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者“宁公控收益”份额。 因投资者持有的资金或者“宁公控收益”份额不足造成资金划付或者份额过户不成功的,视为转让合同未履行。会员应当代未履行交收义务的投资者向转让对手方履行交收义务,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九、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上公布“宁公控收益”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当至少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办理“宁公控收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 十、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不迟于信息披露前一交易日14︰00将披露文件报送本所,本所于报告发布当日通过本所网站、交易系统和交易信息系统发布提示性信息。 本所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十一、对首次参加“宁公控收益”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十二、本所通过会员向“宁公控收益”转让双方收取转让经手费,收费标准为按笔收取,其中,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100万以上每笔10元。 十三、登陆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无须做额外更新,但需确保数字证书有效且在服务期内。 十四、管理人涉及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形,本所可视情况采取暂停或终止“宁公控收益”转让服务等措施。 十五、管理人发生解散、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等情形的,本所可终止“宁公控收益”的转让服务。 十六、本通知未做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则。 十七、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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