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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总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总监和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本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本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本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为公司管理层提供有关风险评估、测算、日常风险点检查、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的报告以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同时,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信息技术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日常检查,并核查对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将检查、核查情况定期向总经理提交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并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总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总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总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总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总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总部,监察稽核总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总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总部和投资总监有权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总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反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30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16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到期折算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浦剑悦、李濮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0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 21 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86-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7)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8)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9)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传真:+86-21-5403029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5523

  公司网站:www.sywg.com

  1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 888

  传真:+86-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8)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0791-86768681

  网址:www.avicsec.com

  20)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26)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7)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8)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66210988,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21-31358666

  传真:+86-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六、基金份额分级

  (一)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分级

  1、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结构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申万中小板份额”)、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中小板A份额”)与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以下简称“中小板B份额”)。其中,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申万中小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申万中小板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投资者也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申万中小板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申万中小板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进行分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后上市交易。

  3、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原则

  在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分别进行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中小板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中小板B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净值。

  (2)中小板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中小板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中小板B份额分享与承担。中小板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某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R=1.000元×该运作周年的年基准收益率/该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

  本基金的运作周年指分级运作期内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满五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五周年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五周年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2012年2月16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2012年2月16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2013年2月15日,若该对应日为工作日,则该对应日即为结束日;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2013年2月15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五周年日为2017年2月15日,若五周年日为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即为2017年2月15日;若五周年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2017年2月15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年基准收益率是指本基金为中小板A份额设定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率,中小板A份额在每个运作周年均应实现的年基准收益率。

  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3)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并公告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了简化表述,我们记T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NAVr,NAV(A)r,NAV(B)r。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举例说明:

  假定T日为2012年2月27日,闭市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7元,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1元,则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将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本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次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6日证监许可【2012】197号文《关于核准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名称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调整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标的指数

  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

  5、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存续期限与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运作周年的时间区间。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

  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12年4月5日到2012年4月2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中小板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认购手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认购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1.00%
100万(含)-500万0.60%
500万(含)以上1000元/笔

  (2)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中小板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万中小板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元/(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元-99,009.90元=990.10元

  认购基金份额=(99,009.90+100元)/1.00元=99,10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为99,109.90份。

  (2)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中小板A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中小板B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经确认的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1.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中小板A份额=100,080×0.5=50,040份

  经确认的中小板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需缴纳101,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中小板A份额为50,040份、中小板B份额为50,040份。

  本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本基金场外认购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本基金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 投资者认购前,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 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

  5、 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不接受投资者单独申购、赎回或转换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申万中小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公告中规定。

  分级运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但必须在新的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单笔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

  2、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板份额单笔申购(包括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应在投资者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0%
100万元(含)-500万元0.70%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2)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保持不变。

  2、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赎回费率

  (1)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1年以下0.50%
1年(含1年)至2年0.25%
2年以上(含2年)0.00%

  (2)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0%。

  (3)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申万中小板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于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闭市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举例1: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68=92,522.69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8元,则可得到92,522.69份申万中小板份额。

  举例2:如上例,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率也为1.20%,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2,522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2,522×1.068=98,813.5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50-1,185.77=0.73元

  2、申万中小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申万中小板份额赎回金额为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申万中小板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10,680.00 ×0.50% = 53.40元

  赎回金额=10,680.00 - 53.40 = 10,626.6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申万中小板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3、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在分级运作期内,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指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总额;分级运作期结束,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指申万中小板份额总额)。

  T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申万中小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申万中小板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申万中小板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分级运作期结束则仅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

  申万中小板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申万中小板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基金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其他情形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将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将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转换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上市交易,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将终止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买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或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4、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分级运作期内变更办理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变更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上市交易、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申万中小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与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中小板A份额与一份中小板B份额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中小板A份额与一份中小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小板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变动、增发、配股、分红等公司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发生变化时,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同步调整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组合构建策略

  本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完全复制成份股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通过完全复制法最终确定目标组合之后,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要求。

  3、组合管理策略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小板指数为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板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中小板指数,全称为中小企业板价格指数,指数代码为399005,是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重要指数,该指数于2006年1月24日正式发布,兼具价值尺度与投资标的的功能。

  如果中小板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虽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但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申万中小板份额为常规指数基金份额,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中小板A份额,则具有预期风险低,预期收益低的特征;中小板B份额由于利用杠杆投资,则具有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具有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下转D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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