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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四)估值程序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这一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0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上述变更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指数使用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指数使用费率为0.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

  若季度指数使用费下限(人民币5万元)大于按基金资产净值提取的季度指数使用费(正常指数使用费),则超过部分(即:人民币5万元减去该季度正常指数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不得作为基金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双方自每季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季度指数许可费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且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有效商业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指数使用许可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的结束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中小板A份额、申万中小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中小板A份额的基准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将按一份中小板A份额获得基准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将中小板A份额在运作周年结束日的份额参考净值超出本金1.000元部分,折算为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分配给中小板A份额持有人。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将按一份中小板A份额获得新增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中小板A份额

  ■

  ■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举例说明

  假设本基金的某个运作周年运作时间区间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31日为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假设2012年8月31日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70元和0.915元,折算基准日为2012年8月31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需将中小板A份额2012年8月31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1.000元的部分0.07元折算为申万中小板份额分配给中小板A份额持有人。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申万中小板份额将按1份中小板A份额获得新增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分配。

  假设投资者A持有中小板A份额10000份,则此次定期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后=0.915-0.5×(1.070-1.000)=0.880元,折算后投资者A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为10000×(1.070-1.000)÷0.880=795.45份,对其取整计算为795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故投资者A此次定期份额折算后共计持有10000份中小板A份额和795份申万中小板场内份额。

  假设投资者B持有中小板B份额10000份,由于定期折算不涉及对中小板B份额的折算,故此次定期折算后投资者B所持有的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数不变,仍为10000份。

  假设投资者C持有申万中小板份额20000份,则此次定期份额折算后其所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后=0.915-0.5×(1.070-1.000)=0.880元。若投资者C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为场内份额,折算后其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为0.5×20000×(1.070-1.000)÷0.880=795.45份,对其取整计算为795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故此次折算后投资者C持有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为20795份;若投资者C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为场外份额,折算后其新增的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为0.5×20000×(1.070-1.000)÷0.880=795.455份,场外份额采取截位法保留两位小数为795.45份,余额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故此次折算后投资者C持有的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为20795.45份。

  (二)不定期折算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除进行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即:当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2.000元时;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时。

  1、当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2.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2.000元时,中小板B份额和申万中小板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中小板A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2)中小板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与中小板A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1配比;

  ②将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申万中小板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中小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中小板B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中小板B份额与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

  经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万中小板份额

  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申万中小板份额,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份额数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后,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申万中小板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中小板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中小板B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中小板B份额的资产相等。

  ■

  ■

  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的终止运作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一)份额转换基准日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日(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份额转换方式

  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成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份额数×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转换比率。

  (三)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全部转换为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本基金仅余申万中小板份额这一类基金份额。申万中小板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原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将取消。

  (四)份额转换的公告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分级运作期到期的基金转换

  (一)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将按照以下规则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分级运作期到期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基准日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即第五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

  2、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方式

  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折算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到期折算的计算公式: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折算比率=到期折算基准日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到期折算基准日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份额数×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折算比率。

  3、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全部折算为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到期折算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到期折算后,原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将取消。

  4、基金份额到期折算的相关公告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到期折算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前或者开始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

  (30)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份额转换;

  (31)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

  (32)分级运作期到期时的基金转换;

  (33)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万中小板份额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到期折算比例、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指数投资相关风险、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所投资的国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动而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四)指数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价格可能受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市场情绪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跟踪标的指数的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尽管标的指数变更的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五)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在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所以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中小板A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在标的指数急速下跌的极端市场环境下,中小板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基准收益可能受到损失。

  2、中小板B份额持有人的特有风险

  由于中小板B份额具有高杠杆特性,呈现出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高的特征。在标的指数持续下跌的市场环境下,中小板B份额的杠杆倍数将持续增加(杠杆倍数是指中小板B份额每日参考净值波动的百分比相对申万中小板份额每日净值波动百分比的倍数);在标的指数持续上涨的市场环境下,中小板B份额的杠杆倍数会持续下降。因此,中小板B份额的持有人会因杠杆倍数的变化而承担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申万中小板份额与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后,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5、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运作或分级运作期结束,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由于本基金各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不完全相同,在中小板A份额、中小板B份额的份额转换成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在分级运作期内,当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2.000元时,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中小板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因此原中小板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在分级运作期内,当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0.25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原中小板A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因此,原中小板A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在分级运作期内每个运作周年(第五个运作周年除外)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原中小板A份额的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因此,原中小板A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对于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尽管在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一份中小板A份额与一份中小板B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两份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下套利机制的影响,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7、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分级运作期内从场内购买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中小板A份额或中小板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申万中小板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8、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分拆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七)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所造成的风险。

  (八)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可以分内在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损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九)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十)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分级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在分级运作期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分级运作期内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

  邮政编码: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到期折算比例;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相关规定受理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认购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内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分级运作期到期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到期折算比例;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督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除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分级运作期内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中小板A份额和中小板B份额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申万中小板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分级运作期结束,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运作;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万中小板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申万中小板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分级运作期内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单独或合计代表申万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分级运作期内,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申万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分级运作期内出席大会的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含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或分级运作期结束出席大会的申万中小板份额持有人(含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六)表决

  分级运作期内申万中小板份额、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申万中小板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分级运作期结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中小板A份额与中小板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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