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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编号:2012-005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30号《关于核准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00元。共募集资金533,4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509,728.6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93,930,271.32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华验字[2012]01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分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1、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1010158000000521,截止2012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11,318.00万元:其中初始募集资金为11,318.00万元,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2,500万只电机定子、转子扩产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山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07014129000060278,截止2012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8,453.00万元:其中初始募集资金为8453.00万元,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机定子、转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910101040080397,截止2012年3月29日,专户余额为304,815,917.47元:其中初始募集资金为304,725,200.00元,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为90,717.47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按超募资金规定用途项目规定用途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强、严胜可以在专户银行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应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海通证券提供募资基金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支付凭证、合同、银行单据。 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如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必须提前取得海通证券同意。海通证券在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后,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核准意见通知公司,公司必须在收到海通证券同意使用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后方可支取款项,并及时将相关支付凭证的复印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海通证券。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3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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