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3-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7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的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23日发布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托管协议及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2011年8月22日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过程中,以公告方式在指定的媒体分时点、分阶段的进行了披露,详细内容如下: 2011年8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东解除托管协议及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指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潍坊市人民政府通知,公司第一大股东潍坊市投资公司与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已经解除于2011 年 5 月 9 日签署的《国有法人股份之授权经营和管理协议》,寿光晨鸣控股有限公司不再履行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托管责任。 同时,潍坊市政府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初步意向,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和职工稳定为前提,双方开展多种方式合作。为防止公司股价异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1年8月22日 9:30 起停牌。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待有关重大事项确定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复牌。"。 2011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中指出"目前,经潍坊市人民政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为尽快促进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正常化,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将在潍坊市设立独资公司,通过该公司尽快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以开展委托加工方式促进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正常运营及职工稳定。 鉴于上述委托加工协议尚未签署,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已提请潍坊市人民政府、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尽快签署相关协议;基于上述事实,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2年1月4日,公司发布《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中指出"目前,因种种原因,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暂未能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为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连续不中断及职工队伍稳定,拟暂与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为潍坊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无关联关系。 2012年2月7日,公司发布《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中指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加工协议并履行了审议程序;目前,按照委托加工协议的相关条款,委托加工业务进展顺利,公司生产经营连续不中断、职工队伍稳定。"。 上述内容,为公司自停牌以来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因公司债务负担较重,截止目前,经潍坊市人民政府与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至今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未签署相关合作协议。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2年3月30日9:30分复牌。 目前,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委托加工业务,生产连续不中断;控股子公司海阳港务有限公司运营正常;鉴于粘胶短丝市场低迷及目前公司资金状况,控股子公司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暂不开车,停产期限尚未确定,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恢复生产;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康福特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利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海龙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停产搬迁;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2011年化纤行业持续低迷,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在2011年度出现大幅下滑,而原料价格保持高位运行,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导致2011年度出现较大亏损;公司预计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0,242万元,基本每股收益约为-1.16元,公司具体财务数据将在 201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12年3月22日,公司因资金紧张逾期贷款累计87,894.2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6.72%。上述逾期贷款尚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妥善处理逾期贷款事宜,公司也将尽力组织资金偿还逾期贷款,努力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3月30日9:30分复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8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昊化纤")转发的《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汶破字第 1-1号】和《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汶破字第1-1号】,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龙昊化纤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为龙昊化纤管理人。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汶破字第 1-1号】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是2003年12月26日由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购原汶上化纤厂资产后与山东海龙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占地面积384,430.92平方米,共有职工208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原有的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近年来企业经营困难,连年亏损。截止至2012年2月29日,该企业总资产为6,482,218.14元,负债总额为36,182,804.52元。 本院认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申请破产的资格,并且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对该企业破产具有管辖权,其提交材料齐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汶破字第1-1号】主要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9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书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西民初字第4854号】等诉讼文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谷 被告一: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吉连政 ■ 被告二: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鸿 ■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947,766.86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自2012年1月20日(含)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及复利(暂截至2012年2月4日为95,034.25); (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1年1月19日签订2070001022011110075号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0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执行,按季浮动,案件管辖为原告所在地。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2070001022011110075BZ01号保证合同,由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亦已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1月20日向被告一足额拨付了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一在贷款发放后因经营出现困境未能如期偿还全部贷款,自2012年1月20日开始逾期,逾期金额29,947,766.86元,逾期利息95,034.25元。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款,二被告均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现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为30,042,801.1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三千零四万二千八百零一元一角一分银行存款,因案件尚未开庭,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西民初字第485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