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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4-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5版)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逆向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投资者谋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结合逆向投资核心理念和中国市场实际,本基金着重于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个股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通过联邦模型寻找大类资产(股票或债券)被低估的时机,逆向投资于被低估的资产类别;在个股精选过程中,一方面利用估值和反转策略逆向精选个股,另一方面依据逆向投资理念把握事件冲击等不易量化的逆向投资机会,并辅以严格的优质公司特征分析及投资时机分析,力求获得逆向投资策略带来的长期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资产配置策略区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秉承逆向投资理念通过量化模型判断股市拐点并约束极端值,战术性资产

  配置则在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由基金经理决策判断。

  1)战略性资产配置

  利用联邦模型(FED Model)完成初步的资产配置,在股票资产体现出较大程度的高估或低估时限定股票资产仓位范围。联邦模型度量了股票市场与国债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使用国债收益率与股票市场代表性指数市盈率倒数之差来评判股市与债市的相对投资价值。对于联邦模型的计算结果本基金分为三种情况,一是FED进入买入区域,股票仓位限定为80%-95%,当FED进入卖出区域,股票限定仓位为60%-80%;中间区域,仓位限定在60%-95%之间。

  2)战术性资产配置

  在使用联邦模型初步确定了大类资产仓位范围后,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的分析和判断,进一步确定介入市场的时机和程度。

  宏观经济因素:鉴于股市往往可以提前反应宏观经济,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一些宏观先行指标。关注指标包括: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港口货运量、非金融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等。

  国家政策因素:重点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市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逆向投资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同时回避由于被投资者追捧而高估的股票。

  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精选具有相对价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1)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筛选

  A. 定量筛选

  剔除禁投股票、流动性差股票、涉及重大诉讼的股票,以及流通市值在1亿元以下的股票;

  剔除市盈率(P/E)为负的股票;

  在以上两步选定的范围内,计算股票前期的涨幅;

  综合P/E和涨幅指标排名,取P/E相对较低、涨幅较小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如果未来市场运行规律发生变化,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人投委会决策,可以新增其它辅助指标,以改善股票库的绩效。

  B. 非量化逆向投资机会筛选

  研究表明在特别事件中的公司常会产生逆向投资机会,而这些投资机会无法通过量化指标简单识别。基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依靠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及基本面分析,全面挖掘公司事件中股价潜在上涨机会。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事件冲击类股票包括:

  ①反转及改善类--在重组和购并事件中,历史业绩较差的公司出现了早期改善迹象;

  ②隐藏收益类--公司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具有未完全被市场认知的潜力;

  ③潜在公司事件类--市场对上市公司突发的公司事件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股价偏离了其内在价值。

  ④其它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

  以上事件冲击类个股的筛选不受量化选股指标限制,且由于事件冲击类个股的特殊性,可以投资ST股票。优选出的事件冲击类个股及其它基金经理认为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均可由研究员提出申请,提交内外部研究报告,通过股票库审批流程后纳入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2) 投资组合构建

  为了降低基金风险,保证逆向投资的效果,对于具有逆向投资机会的个股基金经理还需进一步研究其是否具有优质公司特征并分析具体投资时机。首先对逆向策略备选库股票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等基本面因素综合分析与预判,确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增长潜力,然后结合股价“催化剂”等因素寻找投资时机。主要优质公司特征指标及投资时机指标包括:

  ①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②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等。

  ③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所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且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④具有股价“催化剂”,股价未来增加可以预期。“催化剂”因素是指重新估值的触发因素。

  综合定量筛选和定性研究的成果,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在基金风险承受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具体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a)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b)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300只股票,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使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最具代表性的跨市场指数,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部分的比较基准。

  在股票型基金中,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是以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为目的,所以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过程中我们选择了成分券流动性较好,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股票投资比例60%-95%的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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