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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4-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5版)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延慧、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农行卡、建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交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 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孙菁菁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7)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1栋9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588

3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4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45)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4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6577

4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659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19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2012年4 月9日至2012年 5 月 8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指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50万1.00%
250万≤M<500万0.6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98,814.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914.23份。

(六)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250万1.20%
250万≤M<500万0.80%
M≥500万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赎回费率
1天 ~365天0.5%
366天(含)~730天0.25%
731天(含)以上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在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在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逆向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投资者谋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现代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情绪会导致股价大幅偏离其内在价值,而成功地利用其他投资者的错误定价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本基金以估值和反转策略等量化指标逆向精选个股,重点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优质个股,回避由于市场热点而价格涨幅过高的个股,同时把握股票市场中事件冲击型投资机会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结合逆向投资核心理念和中国市场实际,本基金着重于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个股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通过联邦模型寻找大类资产(股票或债券)被

低估的时机,逆向投资于被低估的资产类别;在个股精选过程中,一方面利用估值和反转策略逆向精选个股,另一方面依据逆向投资理念把握事件冲击等不易量化的逆向投资机会,并辅以严格的优质公司特征分析及投资时机分析,力求获得逆向投资策略带来的长期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资产配置策略区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秉承逆向投资理念通过量化模型判断股市拐点并约束极端值,战术性资产配置则在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由基金经理决策判断。

1、战略性资产配置

利用联邦模型(FED Model)完成初步的资产配置,在股票资产体现出较大程度的高估或低估时限定股票资产仓位范围。联邦模型度量了股票市场与国债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使用国债收益率与股票市场代表性指数市盈率倒数之差来评判股市与债市的相对投资价值。对于联邦模型的计算结果本基金分为三种情况,一是FED进入买入区域,股票仓位限定为80%-95%,当FED进入卖出区域,股票限定仓位为60%-80%;中间区域,仓位限定在60%-95%之间。

2、战术性资产配置

在使用联邦模型初步确定了大类资产仓位范围后,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的分析和判断,进一步确定介入市场的时机和程度。

宏观经济因素:鉴于股市往往可以提前反应宏观经济,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一些宏观先行指标。关注指标包括: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港口货运量、非金融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等。

国家政策因素:重点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市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逆向投资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同时回避由于被投资者追捧而高估的股票。

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精选具有相对价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1、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筛选

1)定量筛选

剔除禁投股票、流动性差股票、涉及重大诉讼的股票,以及流通市值在1亿元以下的股票;

剔除市盈率(P/E)为负的股票;

在以上两步选定的范围内,计算股票前期的涨幅;

综合P/E和涨幅指标排名,取P/E相对较低、涨幅较小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如果未来市场运行规律发生变化,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人投委会决策,可以新增其它辅助指标,以改善股票库的绩效。

2)非量化逆向投资机会筛选

研究表明在特别事件中的公司常会产生逆向投资机会,而这些投资机会无法通过量化指标简单识别。基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依靠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及基本面分析,全面挖掘公司事件中股价潜在上涨机会。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事件冲击类股票包括:

①反转及改善类--在重组和购并事件中,历史业绩较差的公司出现了早期改善迹象;

②隐藏收益类--公司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具有未完全被市场认知的潜力;

③公司事件类--市场对上市公司突发的公司事件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股价偏离了其内在价值;

④其它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

以上事件冲击类个股的筛选不受量化选股指标限制,且由于事件冲击类个股的特殊性,可以投资ST股票。优选出的事件冲击类个股及其它基金经理认为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均可由研究员提出申请,提交内外部研究报告,通过股票库审批流程后纳入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2、投资组合构建

为了降低基金风险,保证逆向投资的效果,对于具有逆向投资机会的个股基金经理还需进一步研究其是否具有优质公司特征并分析具体投资时机。首先对逆向策略备选库股票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等基本面因素综合分析与预判,确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增长潜力,然后结合股价“催化剂”等因素寻找投资时机。主要优质公司特征指标及投资时机指标包括:

①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②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等。

③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所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且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④具有股价“催化剂”,股价未来增加可以预期。“催化剂”因素是指重新估值的触发因素。

综合定量筛选和定性研究的成果,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在基金风险承受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具体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a)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b)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300只股票,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是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最具代表性的跨市场指数,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部分的比较基准。

在股票型基金中,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是以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为目的,所以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过程中我们选择了成分券流动性较好,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股票投资比例60%-95%的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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