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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1201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告 2012-04-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合同基本情况 上海京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京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上海京新100%的股权;承租方为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上海有机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京新(出租方)与上海有机所(承租方)于 2012年3月31日在中国上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 1、上海京新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李冰路306号的实验楼三、四层出租给上海有机所作为科研和与办公场所。出租给有机所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777平方米(其中三、四层各为854.7平方米,大厅及其他公摊面积为67.6平方米)。 2、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3、租金及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房屋租金第一、二年(即2012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1491791.5元,第三、四年年租金为人民币1686373.00元,第五年年租金为1945815.00元。 租金按12个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012年4月15日前公司提供正式发票发后付清,以后每年度租金应于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公司提供正式发票发后付清。 二、合同签订对本公司经营的影响 上海京新建有现代化的合成实验室、制剂实验室和分析实验室,是公司拟利用上海的资源优势,将上海京新打造成为公司的研发前沿阵地,为公司发展提供优秀的技术支撑和产品支撑。为加强上海京新自负盈亏能力和对现有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上海京新将利用部分已建成且闲置的房屋来出租,以获得现金流和为研发补充资金。 本合同承租方上海有机所租赁上海京新的房屋,作为医药科研(包括实验室)与办公场所,加重了上海京新作为药品研发氛围,促进上海京新的房屋使用率。 以上合同的签订为上海京新增加了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备查文件 1、《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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