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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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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4-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另外,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增利A、增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5.增利A: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A份额。增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56.增利B: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增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B享有,亏损以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B承担;增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57.增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8.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9.增利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0.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增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6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6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6.巨额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增利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增利A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7.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6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7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7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A的开放日和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日期:2006年6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王彦斌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54%;康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何加武先生,董事长,中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1982年8月至1996年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科长、副处长、处长、副主任。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6月至2003年6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6月至2005年1月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风险研究中心研究员,2006年4月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Monash大学经济学学士。1996年至1998年担任JP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机构客户经理,1998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负责澳大利亚机构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年6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亚洲及日本区域董事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业务员,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办事处副主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7年加入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黄慧玲(Ng Hui Lin)女士,董事,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DBS资产管理公司(DBS Asset Management)营销主管,SG资产管理公司(SG Asset Management )商业开发经理,亨德森全球投资(Henderson Global Investors)业务拓展经理,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渠道销售总监,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执行总监、副总裁。2010年4月起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东南亚区的董事总经理。

  支德勤先生,独立董事,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襄樊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局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银监局巡视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组组长。现任十届湖北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支德勤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孙志新先生,独立董事,山西财经学院财政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副处长,总行教育部副主任,总行监察室主任,广东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广西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个人业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总行党校(高级研修院)常务副校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行工会常务副主席,总行监事会监事。孙志新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W.I.Carr(远东)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根担保信托公司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现任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资总监。刘颂兴先生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未发现有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

  监事:

  张国英女士,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市支行团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年11月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潘广建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助理经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产品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国卫市场部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荷兰银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助理,2007年5月起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总监,2007年8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王重昆先生,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16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办公室法规处科员、秘书处秘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2006年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黄晖女士,督察长,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其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赴伦敦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伦敦),其后借调到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2005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其他经理层人员:

  王战强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15年证券研究、投资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电信行业分析员、行业公司研究部主管、证券投资部研究主管。2006年6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首席分析师、投资副总监、执行投资总监、投资总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7月30日至2010年5月25日),现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信达澳银领先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2月25日至今)。

  王学明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中南大学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1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中国律师从业资格、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证券业务管理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总监。

  于鹏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学士。1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

  封雪梅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14年银行、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产品设计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2006年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

  周慢文先生,行政总监,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2年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助理、市场部产品设计师、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规划发展部高级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总监,2006年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2、基金经理

  

  

  

  

  

  

  

  

  

  

  

  

  

  

  

  

  

  

  

  

  

姓名职务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期限证券从业年限说明
任职日期离任日期
孔学峰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下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基金经理拟任8年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2011年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设主席1名,执行委员1名,委员4名。名单如下:

  主席:王重昆,总经理

  执行委员:王战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委员:王学明,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封雪梅,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曾国富,投资副总监、投资研究部下属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孔学峰,投资研究部下属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下转D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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