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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陈铁铭、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胜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熊敏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
二、
三、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4日发布《关于重大事项暨停牌公告》,公司拟向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洲集团")及相关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事项对公司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2011年11月24日起连续停牌。自股票停牌之日起,公司、大洲集团相关各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积极有序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 二: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6月所做(2001)沪高经初字第6号判决涉及的债务,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公司全额归还判决确定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9000万元贷款本金,具体安排以2009年6月26日公告的《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获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的三年内还清,即在获批当年年底前归还5000万元,第一次还款的次年年底前归还2000万元,第一次还款的第三年年底前归还2000万元。按上述进度归还相应贷款本金后,浦发银行对公司已归还本金对应的欠息不再进行追索,同时豁免相关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和规划部门调整规划布局原因,导致公司在2010年被迫撤回已经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为了顺利推进公司的重组工作和履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签的《执行和解协议》,公司2011年11月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调整的主要是《执行和解协议》所涉各期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具体的说:2011年11月30日前归还第一期2000万元,2012年12月15日前归还第二期3000万元,2013年12月15日前归还第三期4000万元。2011年11月,公司向大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了专项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支付浦发银行在《补充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还款。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根据2009年12月14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简称"长城资产")向本公司提交的资料,根据(1997)沪高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简称"金福实业")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农信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农信公司、金福实业及本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就该案还款事宜达成了《协议书》,并于1997年9月9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协议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如丙方(本公司)违反上述协议不能按期还款, 则本协议立即无效, 甲方(农信公司)即可根据判决书规定向法院要求丙方(本公司)履行"。1998年1月10日, 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执行书》, 载明就前述执行和解协议书, "被执行人上海金福实业发展公司仍未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 特申请强制执行"。此后, 长城资产又于2005年9月29日在《文汇报》刊登了相关《债权催收公告》, 此笔欠款截至长城资产受让债权日的本息合计为39,299,318.35元。 根据长城资产向本公司提交的资料, 根据(1998)沪高经初字第49号调解协议书, 本公司为纺开发在上海浦东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后, 长城资产又于2005年9月29日在《文汇报》刊登了相关《债权催收公告》, 此笔欠款截至长城资产受让债权日的本息合计为16,287,420.50元。 以上两笔历史担保债务,本公司查无任何档案资料和记录。本公司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根据具体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如未来经法院裁定对兴业房产就上述两笔历史担保债务实施强制执行,承诺人将代兴业房产承担其相应的担保责任。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本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根据资本市场现金分红政策的趋势及公司自身发展的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鉴于公司近三年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报告期无法实施现金分红。 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铁铭 签字: 2012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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