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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印建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吉利锋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朴海英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主要合并会计报表项目同比发生重大变化(±30%)的情况及原因(单位:人民币元)
@3.1.2主要财务指标同比发生重大变化(±30%)的情况及原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 公司于2008年3月与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征地协议》,公司受让位于临潼区代王街道办事处的一宗土地,用作污水处理工程。该宗土地总面积7.02亩,土地出让金898,560元已全额缴纳,截至本报告期末,其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中。 3.2.2 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注册商标申请权的过户情况 2007年10月本公司与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涉外商标转让协议》及《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外22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境外23项注册商标申请权无偿转让给本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拥有上述转让标的中38件境外注册商标,尚有2件境外注册商标及5件境外注册商标申请权仍在办理申请转让手续。 3.2.3 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在新产品、新领域取得了新的突破:在冶金行业及其衍生行业余热利用市场上主推烧结余热能量回收机组(SHRT),继2011年与江苏、山西的两家公司签订项目在新兴业务领域取得突破后,报告期内公司又与江苏盐城某钢铁公司新签SHRT合同;与大连某燃气公司签订了E28-5、E35-5项目,该项目是国产离心压缩机首次使用在国内天然气发电装置中;公司与国内某石化公司签订了1000?万吨炼油装置AV80-13、AV71-12备件零库存及全托式专业化维保服务框架协议,实现了在中石油领域由产品供应商向专业化系统服务商的延伸,同时这也是对公司目前传统的专业化销售模式的创新,为今后在石化、硝酸、空分、冶金等大型项目上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销售奠定了基础。 报告期内,公司申报的国家“十二五”863重点项目—《面向全生命周期的MRO核心软件行业应用》获得国家科技部审核通过。该项目将结合公司大力发展的高端服务产业,对物联网的智能信息采集、产品全生命周期自适应监测等课题进行深入研发,推动国内先进制造技术领域的核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进程。 报告期内,公司陕鼓牌B系列离心压缩机被评为西安名牌产品;陕鼓牌流程能量回收发电设备、陕鼓牌空分装置压缩机均被评为陕西省名牌产品;公司荣获“十一五”全国风机行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公司“4000立方米以上大型高炉配套用轴流压缩机及TRT智能发电装置”获西安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公司在继2009年荣获“全国质量奖”、2011年4月荣获陕西省首届政府质量奖“2010年陕西省质量管理奖”之后,2012年2月公司又荣获“2011年度西安市质量管理奖特别奖”。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股东对发行前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另外,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截至本报告期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未违反上述承诺。 3.3.2 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任何实际或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集团”)已与本公司于2007年11月16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根据《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于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陕鼓集团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陕鼓集团或其控股企业发现任何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企业。 本公司股东中国标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11月26日出具《不竞争承诺函》,若本公司之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其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其参与投资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以任何形式支持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股企业以外的他人从事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股企业目前或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股东未违反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2年2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638,770,2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5元(含税),共计派发573,569,581.55元。 上述方案已经2012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建安 2012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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