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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4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编号:2012-007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发出,会议于2012年4月18日(周三)下午13:00时在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9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25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8.25%。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尹兴满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并主持股东大会,经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尹巍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1,00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1,00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1,00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1,00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1,00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1,00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审计机构续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91,000,000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三、其他事项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陈长荣先生进行了年度述职,杨静女士、饶育蕾女士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1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并委托独立董事陈长荣先生代为宣读。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18日 备查文件 1、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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