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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富川、财务总监江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方东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
资产总额(元)8,324,651,886.458,321,974,063.400.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2,911,642,510.772,798,642,251.724.04%
总股本(股)989,007,360.00989,007,360.00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2.942.833.89%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
营业总收入(元)457,431,188.88499,790,091.66-8.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79,120,017.1652,676,760.9650.2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91,181,063.76307,048,589.16-70.3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90.31-70.9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800.05350.9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800.05350.9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77%2.12%0.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77%2.12%0.65%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附注(如适用)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9,816.00 
所得税影响额-2,454.0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194.36 
合计7,167.64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61,932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97,129,262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钜盛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6,174,351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57,417,709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华利通投资有限公司49,353,911人民币普通股
马信琪49,203,346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银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2,850,786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2,773,174人民币普通股
胡祖汉7,946,2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银保分红4,205,529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华夏红利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610,472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0.30%,主要是本报告期回笼资金少于上年同期;

8、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71.33%,主要是本报告期内新增银行借款 3.22亿元。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新城花园合作建房纠纷,经2003年12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已建成的8栋房产本公司分得6栋(含雄丰公司以房产折抵其借款1,300万元),雄丰公司分得2栋,本公司尚需负责上述8栋房产的收尾工程。本公司经咨询深圳市尊地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预计已经发生减值,2003年度计提1,81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累计已计提3,843万元的跌价准备。本公司申请执行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21-1148-2号《民事裁定书》,仅确认本公司对6栋房产的权利后即裁定结案,由于8栋房产所在土地使用权登记在龙城公司名下,房、地处于分离状态,本公司无法进行转让等实质性变现处理。此后因农业银行申请执行雄丰控股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汕尾市城区法院负责处理的抵押物是8栋房产所在土地,本公司和农业银行、龙城公司、雄丰公司、汕尾市城区法院、深圳中院进行了多次协商,积极商讨、论证整体拍卖、分割拍卖或共同开发等可行性方案,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2009年6月8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等资料,案外人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就(200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以(2009)民监字第545号立案受理。(详情参见2009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09年12月25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2009)民监字第54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案外人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2011年6月20日,雄丰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龙城公司、雄丰公司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确权诉讼,深圳中院以(2011)深中法民七初字第37号立案受理,2011年12月13日,本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该诉讼,2011年12月26日,该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初字第37号《参加诉讼通知书》,同意本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土地使用权确权诉讼,该案已于2012年2月8日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该确权诉讼案尚未作出判决,公司与涉案地块及房产关联的各方当事人能否协商制订可行性处置方案,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前期披露的金龙大厦(原“振兴大厦”)合作建房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9 月5 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本公司出资人民币1,360 万元,广东省第五办公室驻深办事处(后更名为“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五办”)出资人民币816 万元,停工损失费、工程修复费等费用由各方按比例共同承担。2006 年9 月1 日,根据法院通知书,本公司应支付复工建设款项2,136 万元,省五办、金龙公司应付1,282 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省五办、金龙公司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通知确定该项目由本公司负责包干建设,并承担复工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本公司已于2003 年度计提2,63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

该项目于2007年1月31日取得复工施工许可证,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经竣工并办理了备案手续。2009年12月30日,本公司代表合作建房各方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签订《深地合字(1992)336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书》对合作建房各方的产权分配面积和性质予以确认。2009年12月31日,本公司代表合作各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递交了初始产权登记申请资料,并获得文号为9C-109128928的房地产登记业务受理通知书,2010年3月17日,深圳市产权登记中心在《深圳商报》上发布了金龙大厦的初始登记公告(登字20100093号)。本公司在金龙大厦中所分得物业的房地产证已全部办理完毕,并于2010年7月28日开始组织业主办理了入伙手续。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房地产证办理义务。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阳振业”)被汕尾市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尾金联”)起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案号为(2010)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2号。

2002年8月,本公司与惠阳市名豪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木业”)等共同出资设立惠阳市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惠阳市秋长镇地块。2007年4月,名豪木业将其在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惠州市同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晖置业”)。2007年11月,惠阳振业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6亿元,股东各方按各自股权比例足额认缴了注册资本。2008年11月,同晖置业将其在惠阳振业所享有的13%股权转让给惠州市金鼎合嘉实业有限公司。

2010年3月下旬,本公司获悉汕尾金联起诉惠阳振业,并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要求惠阳振业偿还汕尾金联人民币30,629,000元及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约600万元;(2)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汕尾金联诉称:名豪木业根据其与本公司的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为惠阳振业支付了征用土地费用30,629,000元,并为惠阳振业办妥了合作地块的用地手续。名豪木业据此对惠阳振业享有债权30,629,000元。2004年5月25日,名豪木业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全部转让给汕尾金联,汕尾金联此后多次向惠阳振业催讨债务未果。

受理本案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申请将名豪木业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2010年10月11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2011年6月27日,本案二次开庭审理。2012年3月31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惠中法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汕尾市金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起仲裁程序,对公司长沙项目合作方B&F&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提出仲裁请求,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开披露(详情参见2011年9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1年12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2011〕中国贸仲深字第3234号《仲裁庭组成通知》,确定了仲裁庭组成人员。2011年12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2011〕中国贸仲深字第3365号《开庭通知书》,2012年2月17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作出裁决。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发行时所作承诺本公司、深圳市国资委(1)本公司在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向深圳证监局作出如下承诺:承诺取得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的书面承诺并向深圳证监局报备;承诺向深圳证监局报备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名单;承诺就治理非规范情况在年度报告"公司治理结构"中如实披露;(2)深圳市国资委在本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承诺建立和完善已获取的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管理内控制度,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不利用我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我公司证券,不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证券,也不泄露我公司未公开信息,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知悉我公司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名单,由我公司报送深圳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已履行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类型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2012年01月17日十六楼会议室实地调研机构钜盛华、银通投资(2)公司现金流情况;

(二)提供的主要资料: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2012年02月21日董秘办公室实地调研机构华泰联合证券(3)宏观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提供的主要资料: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2012年02月22日董事会办公室电话沟通机构摩根斯坦利机构部 1、公司项目进展情况;

2、公司出售深长城股票的目的。

2012年03月07日十六楼会议室实地调研机构国信证券、银华基金3、宏观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提供的主要资料: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2012年03月15日董秘办公室实地调研机构上海证券、泰信基金(3)宏观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提供的主要资料: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2012年03月20日董秘办公室实地调研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华夏基金、华宝兴业(3)宏观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提供的主要资料: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2012年01月01日董事会办公室电话沟通个人深圳、上海、湖北等地投资者数十人次2、公司出售深长城股票的目的;

3、宏观政策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永明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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