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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48 股票简称:长城信息 公告编号:2012-10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4月18日上午9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城信息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明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4名。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96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62%,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刘长河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1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2011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2011年利润分配议案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本公司决定以2011年度末公司总股本37556.2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2011年年报及摘要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26967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84965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荣、刘长河 3、结论性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19日 新任监事简历: 岳喜勇,男,1967年6月出生。1985年9月-1989年7月秦皇岛燕山大学计算机系学习,1989年7月-1991年7月电子部第12研究所第七研究室担任职员,1991年7月-1993年6月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办公厅担任职员,1993年6月任职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历任计算机业务部职员、总裁办主任科员、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董事会办公室副主任,现任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副主任。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12年3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18日上午9:00在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四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84965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5562170股的22.6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荣 律 师:李 荣 刘 长 河 2012年4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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