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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2-047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加快东山县大吨级海港码头的建设,完善招商引资的配套基础实施,加快建设东山海洋经济强县,以及推进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玻璃公司")玻璃生产线配套码头尽快建成使用,2012年4月16日,漳州玻璃公司(乙方)与东山县交通局(甲方)就共同建设码头协商一致,签署了《关于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建设东山县3万吨级公用码头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名称:漳州市港区城垵作业区2号泊位3万吨级公共码头。
二、项目建成时间:2013年12月31日。
三、项目合作方式:应由甲方实施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由甲方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补助资金8,400万元,由乙方负责完成总投资4亿元的3万吨级码头建设。
四、主要权利义务:甲方需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拨付4,200万元,余款于2012年9月30日前拨付。乙方收到甲方拨付的配套资金需专款专用,确保按期完成码头建设。码头建成后,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但码头作为公用码头,所有需要通过港口进出东山的货物乙方应允许通过该码头进出,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根据该协议的约定,2012年4月17日,东山县交通局将码头配套设施部分补助资金4,200万元拨付至漳州玻璃公司。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收到的政府补贴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将于收到时计入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根据漳州玻璃公司的会计政策,该笔政府补贴将从3万吨级公用码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的二十年内分期计入损益。
公司预计本次收到的政府补贴款将对公司2014年度起的未来二十年经营期间的损益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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