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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12-01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摘要) 2012-04-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增股份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2,602.647万股 发行价格:13.6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71,396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170,319万元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共向 2名发行对象合计发行12,602.647万股,该等股份已于2012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3、上述股份将于 2012年4月2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 2012年 4月20日(上市日)不除权。本次发行中,投资者认购的股票限售期均为 36个月,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非交易日顺延)。 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 办公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 发行前注册资本:177,061,132.00元 法定代表人:秦江玉 所属行业: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 主营业务:聚氯乙烯、烧碱及其系列延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0635 股票简称:英力特 二、公司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张玉秋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 电话:(0952)3689323 传真:(0952)3689589 电子邮箱:ylt_zqb@yinglitechem.com或wangyq@gdylt.com.cn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1年1月17日,发行人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 (三)发行价格的除权调整 根据公司201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应发行价格进行除权调整,发行价格调整为13.60元(13.80元-0.20元),发行数量调整为12,602.647万股。 (四)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2012年1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2012年2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五)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22号),批准同意英力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2、2011年12月23日,经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英力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无条件通过。 3、2012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90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2,602.647万股。 (六)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71,396万元,截至2012年3月29日12:00止,2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现金部分51,696万元全额(不含象屿集团已向发行人支付的1,000万元定金),汇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货币资金51,696万元进行审验。 2012年3月30日,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划转至英力特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2年3月30日,英力特集团与发行人解除委托贷款协议并签署委托贷款认购股份确认书,解除债权关系,上述委托贷款作为认购资金投入公司。 三、发行时间 2012年3月27日,保荐机构南京证券向发行对象英力特集团及厦门象屿集团发送《关于英力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认购及缴款通知书》;3月30日,认购资金全部到位,中瑞岳华出具验资报告;4月9日,新增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为非公开发行。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12,602.6470万股 六、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13.60元/股 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0年12月18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13.80元/股)。2011 年 5月 25日公司完成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7,061,1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底价进行了调整,为13.60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比率为100%、相对于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4.41元/股折价5.62%。 七、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本次发行 12,602.6470万股的股票数量及 13.60元/股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396万元。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1,077万元,其中包括承销保荐费1,000万元、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会计师费人民币7万元、评估费7万元、股权登记费13万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 扣除发行费用1,07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319万元。 十、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012年3月30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7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3月30日止,英力特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12,602.6470万股的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60元,股款已缴足,计人民币171,39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1,077万元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0,319万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12,602.647万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57,716.353万元。 十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发行人已于2012年4月10日,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及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已于2012年4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十三、发行对象认购股份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号办公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68,689.66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树臣 经营范围:向化工、煤炭、电力、冶金、建材、物流、商业贸易、证券领域的投资;房屋、设备租赁。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3,944.3275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2.28%。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115,879,412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①英力特集团向发行人提供11.87亿元委托贷款,发行人向其支付利息 6,699.44万元。 ②英力特集团累计为发行人担保10.63亿元; ③与英力特集团及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④ 英力特租赁土地及建筑物给英力特特种树脂公司 2009年12月15日,发行人与英力特特种树脂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场地租赁合同》将产权所属公司土地总90,150.45平方米,价值631.88万元房屋建筑物租赁给英力特特种树脂使用, 场地赁费用每年22.10万元,房屋租赁费80万元/年,共计102.1万元/年,租赁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2、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1号银盛大厦9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96,58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龙雏 经营范围:(1)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2)对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对经授权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3)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政策,通过出让,兼并,收购等方式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本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4)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设立财务公司,租赁公司;(5)从事实业投资;(6)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土地综合开发及使用权转让;(7)商贸信息咨询服务,展览、会务、房地产租赁服务。(8)电子商务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前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3)本次发行认购情况 认购股数:10,147,058股 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4)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1年,公司向象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出售PVC产品产生销售收入6,783.22万元。 (5)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除公司向象屿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出售PVC产品外,目前尚无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 十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主承销商南京证券认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相应批准或核准,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已依法实施本次发行。” 十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数量及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工作尚未完成,发行人完成股份登记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三节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上市已于 2012年4月19日获得深圳交易所的批准。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仍为“英力特”,证券代码仍为“000635”,上市地点 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 2012年4月20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2012年 4月20日(即上市首日),本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均为36个月。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份变动情况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变化情况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2012年3月27日)
2、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股份登记)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股份变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126,026,470股,发行前后股本全面摊薄计算的近一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情况如下表(发行后数据为模拟测算数据):
四、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 以下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数据取自英力特近三年年度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经中瑞岳华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4、主要财务指标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3.60元/股,对应2011年摊薄前后每股收益以及市盈率情况如下表: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状况 (1)资产结构:
(2)流动资产结构:
(3)非流动资产结构:
(4)资产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相对稳定,主要是因为由于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相对稳定,未进行产能扩张。 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以及存货构成。预付账款主要是预付材料款,报告期内预付账款随着公司经营情况而波动,与生产销售情况相适应。公司保持比较充足的货币资金,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存货增加与营业收入增加相适应。 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非流动资产占比较小。报告期,公司形成了稳定的产能,公司固定资产总额相对稳定,占总资产的比例相对较大。 整体而言,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结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反映了公司从事氯碱化工行业资金密集型的特点。 2、负债状况 (1)负债结构:
(2)流动负债结构:
(3)非流动负债结构:
(4)负债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规模相对稳定,产能未有较大变化,负债总额保持相对稳定。随着部分长期贷款的到期,公司短期借款有所增加,长短期负债比例有所调整。 公司负债的形成主要公司2009年以前扩张迅速,且生产规模扩张主要通过向英力特集团委托贷款和银行贷款完成,目前的负债结构也反映了上述特点。 3、偿债能力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主要是因为英力特集团重组ST民化(公司前身)对公司的业务模式进行了转型,完成了从氰胺类化工产品向氯碱化工产品(聚氯乙烯和烧碱为主要产品)的转变,成为了我国西部地区的大型氯碱化工生产企业之一,拥有能源、资源和“热电-电石-聚氯乙烯树脂/烧碱”一体化产业链,形成聚氯乙烯树脂产能27.5万吨、烧碱产能21万吨,而上述项目的投资靠自身积累无法完成,主要依靠英力特集团提供委托贷款支持和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需求。 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公司利息保障倍数一直保持在较好状态。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息偿还一直有很好的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负债及长期负债当年到期数额较多,使得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较低,但公司良好的现金流量尤其是较好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使得公司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较强,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使得公司流动性风险较小可以足额偿还借款利息,公司近年来未发生拖欠银行借款本息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水平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扩张相适应,发行人良好的盈利能力、较高的固定资产成新率和银行资信状况及授信额度亦为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债务的偿还提供了保障,偿债风险较小。 4、营运能力
由于公司销售时应收账款余额通常较小,使得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避免了客户占用公司资金影响公司流动性。 公司存货周转率报告期内基本保持稳定,且处于较高水平,使得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较高。 因氯碱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公司总资产周转率处于较低水平。 5、持续盈利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盈利能力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销售收入稳步增长,发行人依托宁夏及周边地区丰富的煤炭、石灰石、原盐等矿产资源,通过逐步扩大生产规模、配备自备发电机组,完善一体化产业链和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了较强的成本优势和技术优势,生产开工率与产品产销率一直保持行业领先,发行人产品的综合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反映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 6、现金流量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主要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保持在较高水平。 报告期内,因公司投资活动处于收尾状态,相应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趋于收敛,金额逐渐减少。 由于公司盈利能力较强以及应收账款回收速度较快,公司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很强,以及公司较好的信用情况使公司通过筹资获得现金流的能力也较强。 第五节 本次新股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第六节 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的签署及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签署时间:2011年1月18日 保荐机构: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高金余、啜玉林 项目协办人:张玉林 保荐期限:自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届满时止。 二、保荐协议其它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英力特,乙方为南京证券。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①获得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保荐服务; ②及时获悉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 ③在乙方履行保荐职责所发表的意见不符合甲方实际情况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④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有关乙方的工作情况。 (2)甲方的义务和承诺: ①甲方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乙方履行保荐工作,为乙方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甲方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②甲方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③甲方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甲方符合进行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条件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④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为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乙方及其顾问能够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各方的高管人员、雇员、审计师及其他顾问、客户、供应商等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相关方等进行联络和接触; ⑤一旦甲方随后发现其提供的任何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产生误导,或者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或者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乙方使用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系未经授权或违反了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则应立即通知乙方; ⑥确保甲方文告必须在与乙方协商后方可发表、公布或提供(直接或间接提及乙方的任何甲方文告,必须事先取得乙方同意),而且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甲方还将确保甲方文告中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表述均是经适当和认真地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之后诚意做出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如果任何甲方文告可能会对甲方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股份价格或市场或证券产生影响,则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发表、公布或提供该甲方文告。 ⑦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及时提供乙方发表保荐工作相关独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①依法对甲方、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②对甲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有充分知情权;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甲方的材料; ③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甲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对甲方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④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乙方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甲方进行实地专项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配合;在推荐期间内,本次证券发行与上市完成之前,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乙方可发表保留意见,并在保荐文件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不予推荐或撤销推荐; ⑤本次证券发行与上市完成之后,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按照证监会、证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⑥乙方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相关工作。甲方为本次发行与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乙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有权向甲方建议更换。乙方对甲方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⑦对甲方发行募集文件中由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出现乙方所作的判断与甲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乙方有权对前述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所聘任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 (2)乙方的义务 ①乙方负责向证监会推荐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出具保荐意见。 ②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保荐人,应向证交所提交上市保荐书及证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备案; ③乙方应当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甲方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相关工作; ④乙方应当按照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对甲方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在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协助甲方编制发行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与上市保荐有关的文件、资料; ⑤乙方可以指定一名项目协办人; ⑥若乙方更换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说明原因; ⑦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甲方,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证监会或者证交所报告; 三、上市推荐意见 南京证券认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南京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自本次新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无。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保荐协议; 三、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四、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七、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八、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九、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十一、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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