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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08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物产元通")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单》,(再审申请人)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中瑞)就与物产元通拍卖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月20日【(2010)鲁商终字第173号】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
一、诉讼事项由来
2008年5月,日照中瑞提出以拍卖竞买时对镍矿品位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拍卖合同。
2010年6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产元通败诉,应向日照中瑞返还货款30,151,109.40元,日照中瑞向物产元通返还镍矿43,697.26吨。
物产元通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日照中瑞的全部诉请。2011年1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驳回日照中瑞的诉讼请求。
二、本次公告的日照中瑞申请再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至今合法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日照中瑞的再审申请尚在审查中,尚未决定是否进行再审,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对此,物产元通正在收集相关案件资料,积极应对处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日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商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00377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现物产元通)有关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10-017)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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