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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7 证券简称:唐人神 公告编号:2012-049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提交审议的第5项《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因股东弃权未获得通过,第13项《关于审议2011年年度现金分红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2012年4月1日,公司收到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兴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发来的《关于增加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函》,要求在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中新增《关于审议2011年年度现金分红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之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之第五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于2012年4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关于增加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4)。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2、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召开,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陶一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2,610,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弃权未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8名股东及股东授权委代表在表决票上对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未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根据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六条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该项议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2年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5.6亿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子公司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47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2年度对外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1年年度现金分红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10,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陈益文、都伟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唐人神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2年4月1日,公司收到湖南湘投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盛万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兴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合提交的《关于增加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函》,申请增加《关于审议2011年年度现金分红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提案》。2012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了《关于增加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19日上午9点30分在湖南省株洲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公司总部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陶一山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92,610,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201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审议201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7.《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审议公司2012年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5.6亿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9.《关于审议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为子公司201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1.47亿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关事项的议案》; 11.《关于审议公司2012年度对外投资计划的议案》; 12.《关于审议2011年年度现金分红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8名股东及股东授权委代表在表决票上对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未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根据2006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六条和《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该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该项议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承办律师:陈益文 承办律师:都 伟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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