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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5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40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经询价后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特定发行对象的发行方式,于2012年3月26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6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6.30元。截至2012年3月26日,本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495,180,000.00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482,180,000.00元(已扣除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用),减除相关发行费用2,18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8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2012]京会兴验字第0101004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详见2012年04月13日巨潮资讯网“2012-020号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年04月19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川润液压润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液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已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国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川润液压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以上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川润液压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金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川润液压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宏、杜晓希可以随时到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或川润液压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本协议自相关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0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6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 年 4 月19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丽华通知,罗丽华于 2012 年4月1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后罗丽华女士仍持有公司105,86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行为属第一次减持。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04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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