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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7人,实到董事15人,薛炳海董事书面委托应文禄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王会娟董事书面委托吴万善董事长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8人,王瑛监事书面委托余亦民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万善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舒本娥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1.2 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复函》(机构部部函[2010]551号)和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对全资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增资10亿港元,并分阶段实施。2010年12月,公司首先出资2.5亿港元将其注册资本由5,000万港元增至3亿港元。报告期内,公司出资2亿港元将其注册资本由3亿港元增至5亿港元,该增资事项已获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核准,并已报香港证监会备案。 3.2.2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无异议函(机构部部函[2012]152号)》,该部对我公司直投子公司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华泰紫金(江苏)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及其管理机构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无异议。 3.2.3 报告期内,华泰紫金定增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准发行,并于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4月18日进行推广。2012年3月22日,华泰紫金如意月月红套利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批。华泰紫金策略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连续20个工作日净值低于1亿元,于报告期内终止并清算结束。 3.2.4 报告期内,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重要条款及延长存续期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21号)同意,公司华泰紫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条款,并将存续期间变更为: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3.2.5 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获得了深交所颁发的2011年度最佳保荐机构奖,成为业内四家获此殊荣的保荐机构之一;获得了由中国证券报社主办的"金牛IPO投行奖"和"金牛投资银行奖"两项大奖,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刘晓丹荣获"金牛投资银行家奖"。华泰联合证券保荐的博雅生物、克明面业完成发行,海达股份、奋达科技过会,汉缆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获得通过。 3.2.6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大融资融券业务推广力度,融资融券业务呈现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截止2012年3月31日,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为38.65亿元,市场份额占比达8.27%。 3.2.7 报告期内,公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持续有序推进、稳步发展。目前公司有77家证券营业部可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业务覆盖江苏、上海、湖北、广东、浙江、辽宁、北京、福建、湖南、江西、四川、黑龙江、天津、安徽、广西、河北、河南、吉林、陕西、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等2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3.2.8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10年6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于1995年与本公司建立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向本公司交付了交易保证金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返还所欠其期货交易保证金余额计人民币5,021,800元及相关利息共计5,157,099元。该纠纷一审我方胜诉,对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方于2012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裁定准许对方撤诉,该案结案。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除2011年年度报告已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外,未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2.9 报告期内分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新设、迁址等变化情况 ■ 1、报告期内分公司新设情况 ■ 经江苏证监局2011年11月14日“苏证监机构字[2011]594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等地设立4家分公司,湖北、深圳分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获得证券经营许可证,广东、四川分公司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2、报告期内营业部新设情况 ■ 经江苏证监局2012年3月22日“苏证监机构字[2012]121号”文批准,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镇江市丹徒区、淮安市淮阴区、兴化市、句容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3、报告期内分公司迁址情况 ■ 经北京证监局2012年3月28日"京证机构发[2012]38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城迁址开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801,证券经营许可证期后办理。 4、报告期内营业部迁址情况 ■ (1)经江苏证监局2012年2月6日"苏证监机构字[2012]54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枫林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名称变更为常熟金沙江路证券营业部,地址为江苏省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证券经营许可证于2012年3月15日变更完毕。 (2)经江苏证监局2012年2月28日"苏证监机构字[2012]85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望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名称不变,地址为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4号,证券经营许可证变更期后办理。 (3)经上海证监局2012年3月7日"沪证监机构字[2012]85号"文批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名称不变,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1508号5层,证券经营许可证变更期后办理。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 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前的47家股东均承诺在以下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11家股东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部分股份因锁定期满于2011年2月28日起上市流通,尚有36家股东单位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 (1)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并在公司上市申报前三年内有增持行为的股东,即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锁定期限为自持股之日起60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实际锁定期限视发行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2)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并在公司上市申报前三年内无增持行为的股东,即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3)公司其他发行前股东,即公司股票发行前一年受让原其他股东股份的新股东上海星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2009年7月公司新增的25家股东,按照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要求承诺:锁定期限为自持股之日起36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承诺:锁定期限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锁定期限视发行时间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义务。 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均能履行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签字) 2012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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