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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2-8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0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三)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赵峡、独立董事马洁、于雳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陈海涛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人,列席2人;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及相关公告,详见2012年3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秦明、邵丽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12]第16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12-9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0日,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披露成都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鞍钢国贸”)诉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参见本公司“临2010-1”公告。 2011年6月23日,公司发布《诉讼进展公告》,披露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本公司、西宁俊峰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西宁俊峰”)连带返还鞍钢国贸货款1,585.6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81万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已提起上诉,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参见本公司“临2011-14”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二终字第107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西宁俊峰返还鞍钢国贸货款15,856,784.23元,本公司在西宁俊峰不能清偿范围之内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36,204元,由鞍钢国贸负担70,861.2元、本公司负担165,342.8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1年,本公司已基于谨慎性原则对相关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减少当年利润1,586万元。因此,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2012年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07号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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