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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封基取消持有货基期限限制;鼓励基金公司高管购买本公司基金份额,管理人员所持基金份额期限延长为1年以上 2012-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刘璐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刘璐 昨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就《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拟将2007年6月发布的《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名称改为《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重点增加了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事宜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必须列明其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情况。 二是完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持有期限、投资记录、信息披露、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规范。拟新增内容包括:明确要求基金从业人员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在原来禁止利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禁止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买卖基金。 延长特定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在继续坚持一般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外,将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延长为1年以上。 细化投资基金信息的记录。拟要求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自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加强监督检查。 提高投资基金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信息必须在单位内部详细报告、记录;在原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对外披露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持有基金金额的信息,同时加大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在基金季度报告中也必须披露上述有关信息。 三是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封闭式基金,取消对基金从业人员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的期限限制。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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