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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6 证券简称:丰林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刘一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作杰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变动说明: (1)截止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比年初金额增长144%,主要系受国家宏观经济影响,市场现金紧缺,属于市场销售淡季,公司采用了稍高的应收款赊销额度所致。 (2)截止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年初金额增长68%,主要系营林采伐证办理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增加所致。 (3)截止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比年初金额增长142%,主要系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处于开工建设阶段所致。 (4)截止报告期末,短期借款比年初金额减少60%,主要系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5)截止报告期末,应付账款比年初金额减少38%,主要系公司春节前支付前期木质原料收购等未付货款所致。 (6)截止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金额减少41%,主要系公司之子公司上思丰林计提的工资减少所致。 (7)截止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年初金额减少73%,主要系本期未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8)截止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年初金额减少62%,主要系公司提前归还中信银行贷款造成短期借款减少所致。 (9)报告期内,营业税金及附加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44%,主要系本期增值税缴纳减少所致。 (10)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金额增长63%,主要系公司到货价结算的客户比例增加,造成公司负担运费有较大幅度上涨所致。 (11)报告期内,管理费用比上年同期金额增长37%,主要系公司工资薪酬费用增加所致。 (12)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183%,主要系公司贷款规模减少,且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13)报告期内,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164%,主要系本年春节放假时间较早,下游客户开工不足影响销售量同比减少9.4%,人造板业务主要化工等原料采购成本及人工薪酬水平同比提高造成平均单位销售成本增长9.4%,以及管理费用的增加对营业利润下降造成影响。 (14)报告期内,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金额增加270%,主要系本期收到的保险公司赔款增加所致。 (15)报告期内,所得税费用对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102%,主要系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亏损所致。 (16)报告期内,净利润对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162%,主要系本年春节放假时间较早,下游客户开工不足影响销售量同比减少9.4%,人造板业务主要化工等原料采购成本及人工薪酬水平同比提高造成平均单位销售成本增长9.4%,以及管理费用的增加对净利润下降造成影响。 (17)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91%,主要系本年春节放假时间较早,下游客户开工不足,造成销售量下降,销售的淡季造成客户回款时间较长,加上公司满负荷生产仍然需要保证正常采购支出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股东南宁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丰林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丰林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承诺:自丰林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持有的丰林集团股份,也不由丰林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湖北东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兴思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承诺:自丰林集团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丰林集团股份,也不由丰林集团回购该部分股份。 (4)为避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i.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 ii.如果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公司仍然是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丰林集团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iii. 对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公司仍然是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iv.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公司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为避免控股股东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i.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丰林集团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ii.如果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丰林集团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iii.对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iv.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承诺: 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i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iii.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 iv.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公司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丰林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公司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i.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承诺: 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i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iii.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丰林集团利益的行为; iv.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丰林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i.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12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公司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23,445.6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3,445.6万股。公司总股本由23,445.6万股增至46,891.2万股;2011年度公司(母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67,062,578.72元,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706,257.87元后,按公司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23,445.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3,445,600元。 此分配预案尚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方能实施。报告期内尚未实施。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一川 2012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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