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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告股民名誉侵权案:想胜诉不容易 2012-04-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证券公司和股民之间,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他们应该更懂股民,对自己的客户持最大限度的宽容也是一种责任。
近日,东北证券天津卫津路证券营业部起诉股民杨立成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在天津和平区法院落幕,结局是法院驳回原告东北证券的诉讼请求。 2011年4月9日,杨立成参加东北证券天津营业部举行的《2011年第二季度投资策略报告会》。晚间,东北证券机构策略部经理冯志远与杨立成等人一起吃饭,推荐了新兴铸管股票,称其目标价18元以上。不久,杨立成即以12元左右的价格购进该股票10万多股,谁知行情大跌,至2011年12月,杨立成账面损失达到50万余元。此后,杨立成一直向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天津监管局回复称冯志远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资格,属合法展业。2011年10月起,杨立成将评述此事的帖子在天涯、猫扑等一些论坛出现,其博客和微博中也有谈及。2011年12月19日,东北证券天津营业部将杨立成告上法庭。东北证券天津营业部认为,杨立成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系虚假信息,已经构成对券商合法权益的严重侵权,故提起对其的法人名誉权侵权赔偿之诉。 早在此案审理期间,股民方面向媒体公开了全部证据材料。笔者阅读后认为,券商方面有可能败诉。理由是凭股民几份批评性的网上文章就判定券商名誉受损,似乎有点牵强。东北证券需要证明的因果关系有欠,即其所遭遇的名誉权损害结果与其认为的股民侵权事实之间的因果链条与证据并不充分。因此,笔者曾公开建议券商方面撤诉,双方和解。作为证券市场中比较少见的券商诉股民侵犯法人名誉权损害的案件,与一般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一样,胜诉不易,这种案件并非一般人判断得那样容易胜诉。也许在旁观者与媒体眼里,名誉侵权案件“比较好看”、“热闹得很”,具有相当的新闻性,但作为走进法院的法律行为,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全是要求很高很细的“技术活”,对原告的要求更高,反而被告倒轻松些。实际上,对当事人而言,这类名誉权案件,多半是十之八九原告败诉,因为想想容易、做做难。 另外,从券商这个行业展业特征或叫行业潜规则看,一般券商遭遇此类事情或碰到比较较真、沟通不易的股民,一般所采取的做法是宽容。实在不行,也就通过律师发个函件提醒一下;再若不行,公开发个声明澄清一下了事。少有大动肝火、大张旗鼓作业。因为一旦进入公开状况、一旦入驻法院裁判,大家都会带着放大镜来看券商的问题。这个时候,券商方面面临的情形与当初的动机完全背道而弛。有律师很中肯地指出:证券公司和股民之间,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他们应该更懂股民,对自己的客户保持最大限度的宽容也是一种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股民方面胜诉后,听说好像也还有进一步的打算,似乎准备提起对券商虚假信息侵权赔偿之诉。笔者看来,在已判的券商诉股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中,东北证券主张的名誉权损害与股民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充分。如果股民拟对券商提起虚假信息侵权赔偿之诉,则仍可能存在同样的因果关系不充分的问题。此时,高要求的举证责任则归诸股民方面提供。股民要从法律证据上充分证明,他的损失是由东北证券的不实股评导致的,并非易事,仅凭人证是不够的。东北证券分析师在饭局中荐股,与分析师出具书面研究报告或通过媒体股评或荐股,这两者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有很大区别。饭局上荐股,属于非公开场合的非正式交流。股民不能以此非正式交流为依据,认为自己炒股亏损系荐股者的责任,便可以进行索赔。因而,股民方面如真有诉讼打算,宜谨慎对待,评估好应有诉讼风险,做好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的功课。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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