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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击中造假借壳命门 2012-04-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胡学文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作为A股市场完善退市制度的“试验田”,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最终出台实施无疑具有风向标意义。 对照原先的方案,通过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定稿施行的创业板退市制度不打折扣,更为严格更为务实。尤其是数条细则,直指财务造假及相关利益阶层护壳毒瘤,可谓切中要害。 以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为例,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缩短了暂停上市考察期,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并且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除了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外,还出现了“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有关条款。此做法对于造假者有追溯调整权,以往的造假难逃惩处,监管大棒随时都能因造假落下,提高了造假的成本与风险。 而对于争论激烈的创业板公司“借壳”上市问题,通过修订规则,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更是基本关掉了目前A股市场普遍存在的“借壳”重组大门。对于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新增在此期间主营业务不变并具有可持续营业能力的要求。更为严格的是,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30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由于时间限定只有30天,而通常的重组程序繁琐复杂,这就使得寄希望于借壳重组恢复上市的公司在技术操作上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利用拖延时间的漏洞。”有业内人士如此评价。(下转A2版) (上接A1版)制度还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这也杜绝了通过补贴调节利润等曲线方式规避退市的可能。而事实上,这正是目前A股市场上“不死鸟”之所以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谓直击传统“老赖”上市公司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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