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尹明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美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年初减少主要是公司部分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交割。 2、应收票据较年初减少主要是客户使用票据支付销售款项减少。 3、预付账款较年初增加主要是预付基建设备款增加。 4、应收股利较年初增加为本期应收重庆银行股利。 5、应交税费较年初减少主要是公司新购设备及存货增加,加大了增值税留抵税额所致。 二、损益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本期增加贷款利息。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少主要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合约到期平盘损益计入投资收益。 3、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公司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收益。 4、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收到的财政补贴减少。 5、少数股东损益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公司持有51%股份的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山东力帆车业有限公司本期亏损。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出口销售未到账期,国内部分客户采用“年初铺货,年底结算”的销售政策,导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减少;其次是今年人工成本的增加使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工程项目和大型机器设备投入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去年同期用超募资金归还部分借款。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力帆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在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不再成为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 5、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二)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尹明善(董事长)、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针对上市前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特别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因其上市前设立及存续过程中存在的任何可能的股东出资瑕疵而招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不因上述出资瑕疵致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上述责任为连带责任。" 二、承诺履行情况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上市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公司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未有持股数量变动。 (三)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针对上市前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特别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出资瑕疵致使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的情形。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按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51,445,08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0,289,017.4元。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