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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龚少晖、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乔红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岚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3.1.1 _资产负债表项目 说明: a)_在建工程 报告期末在建工程较年初增加100.00%,主要系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新型智能移动互联网终端一期项目”投资建设工程。 b)_无形资产 报告期末无形资产较年初增加33.51%,主要系本期北京亿中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项目已完工所致。 c)_应付职工薪酬 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38.57%,主要系报告期内发放上年度计提的年终奖及工资所致。 d)_应交税费 报告期末应交税费较年初减少166.59%,主要系上年3月将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该公司获得高新技术认证,以及其所属子公司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得双软企业认证,所得税税率降低;上年8月将厦门三五互联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该公司期末应交税费余额-1,068,972.89元。 3.1.2 _利润表项目 说明: a)_本期营业总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6.25%,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上年3月将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及上年8月将厦门三五互联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b)_本期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85.14%,高于营业总收入的增长幅度,主要原因是上年3月将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及上年8月将厦门三五互联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成本占其营业总收入的比例较高。 c)_本期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长50.44%,主要系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所致。 d)_本期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40.05%,主要原因包括:①销售规模扩大,销售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等其他销售费用增加;②本期增加广告投入,广告费用增加;③上年3月将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④上年8月将厦门三五互联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e)_本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95.18%,主要原因包括:①技术研发较上年同期增加;②本期经营规模扩大,管理人员增加并且上调薪资导致工资费用增长;③上年3月将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④上年8月将厦门三五互联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f)_本期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56.67%,主要系公司在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财政补贴减少所致。 g)_本期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长3559.07%,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税收滞纳金所致。 h)_本期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39.72%,主要系上年3月将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该公司获得高新技术认证,以及其所属子公司北京和讯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得双软企业认证,所得税税率降低所致。 3.1.3 _现金流量表项目 说明: a)_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4418.17%,主要系及上年8月将厦门三五互联移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以及销售规模扩大,销售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增加所致。 b)_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95.82%,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支付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款所致。 c)_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同比下降106.81%,主要系汇率变动影响所致。 d)_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同比增加65.70%,主要系上年同期公司支付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款所致。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4.1.1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龚少晖、第二大股东厦门中网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张美文、陈土保承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龚少晖、李云飞、沈文策、陈土保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龚少晖、沈文策、陈土保、李云飞承诺: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1.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在本人或本公司持有贵司的股份超过5%(含)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贵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贵司产品或服务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贵司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活动。 本人或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人或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人或本公司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或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贵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贵司。”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作为贵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贵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贵司产品或服务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贵司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活动。 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贵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贵司。” 4.1.3减少及规范资金往来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与本公司除正常业务外的资金往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均出具了《承诺函》,承诺: “本人或本公司及本人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贵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三五互联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4.1.4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为尽量避免、减少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均出具了《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 “本人或本公司及本人或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贵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本人或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公允进行。” 4.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人目前为贵司的控股股东,并担任贵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为保护贵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现向贵司作如下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通过本人与贵司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如发生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本人与贵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应回避表决。 3、如果发生贵司为本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控股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贵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利用本人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越权使用贵司资金。 6、本人不以任何形式违法占用贵司资金;若发生违法占用贵司资金的情形,本人愿意向贵司支付违法占用资金的5倍,作为赔偿。 4.1.6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各承诺方均严格执行其承诺事项。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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