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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1、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3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股票型指数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2 年6月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2 年6月4日起至2012 年6月6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5月2日起至2012年6月6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5月2日起至2012年6月6日。

6、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将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公司办理网下现金发售。

8、网下现金、网下股票的发售代理机构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0、本基金的认购限制为: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 万份以上(含10 万份);通过代销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超过1,000 股的部分须为100 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证18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11、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13、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4、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4月25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各代销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

17、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8、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9、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20、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

21、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22、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一级交易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一级交易商。

2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2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认购代码:510423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0420

2、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销售机构

(1)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发售主协调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副主协调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将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2年6月6日进行发售。本基金的发售方式有三种: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6月4日起至2012年6月6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我司将做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5月2日起至2012年6月6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2年5月2日起至2012年6月6日。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时,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本基金合同即告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将按照其规则予以解冻。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1、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可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认购费用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一:某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300,000份基金份额,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300,000×1.0%=3,000元

认购金额=300,000×(1+1.0%)=303,00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303,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3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二: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0.8%=80元

认购金额=10,000×(1+0.8%)=10,08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如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为: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为: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1.00

(“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上证18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2012年4月19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25.50元和6.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0,000×6.50)/1.00=385,000份

认购佣金=385,000×0.8%=3,08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38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3,080元的认购佣金。

例四:续例三,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0,000×6.50)/1.00=385,000份

认购佣金=385,000÷(1+0.8%)×0.8%=3,055份

净认购份额=385,000-3,055=381,945份

3、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募集。

(二)本公司直销柜台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 10 万份以上(含10 万份)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三)发售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 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 股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四)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五)本基金的发售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四、投资者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 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五、 本基金的认购程序

(一) 网上现金认购

1、业务办理时间

2012 年6月4日至2012 年6月6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在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二) 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柜台

(1) 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6月6日9:00—16:00(周六、周日、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至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a、填妥并签章的业务申请表;

b、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有效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c、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d、将足额认购资金(含手续费)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a、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29200065484

现代化支付系统:102584003247

b、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41000500040008376

现代化支付系统:103584000050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注意事项

①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②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b、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c、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的;

d、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发售代理机构

(1) 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5月2日至2012年6月6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5: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认购手续:

1)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三)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认购业务办理时间:2012年5月2日至2012 年6月6日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2)在A 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180 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划入基金募集专户前所产生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资金自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注册登记结构予以冻结。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结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具备以上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将按照其规则予以解冻。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三)销售机构

1、 上市推荐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 发售协调人

(1)主协调人

①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②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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