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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梁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罗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凌志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 ■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事项外无其他需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下述为《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一)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梁伟及其母亲易淑梅、姐姐梁萍,核心技术人员洪新元、农源钦、伍涛、许海童及法人股东武汉金盛通承诺:自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自然人梁萍、易淑梅、梁芳承诺: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洪新元、农源钦、伍涛及许海童进一步承诺:自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后,其在金运激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期间以外的其他时间申报离职的,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其他股东的锁定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均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其核心技术人员洪新元已离职。依然按照本承诺履行。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梁伟先生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除非金运激光的经营发展所必须,本人及本人能够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以下统称“本人”)不与金运激光进行任何关联交易,对于无法规避、确实需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金运激光公司章程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以杜绝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除非金运激光的经营发展所必须,本人及本人能够控制或影响的关联方(以下统称“本人”)不与金运激光进行任何关联交易,对于无法规避、确实需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金运激光公司章程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以杜绝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梁伟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1、本人确认及保证目前不存在与金运激光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发展或投资与金运激光经营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项目,也不为本人或代表任何第三方成立、发展、参与、协助任何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金运激光进行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研发、生产或销售金运激光已经研发、生产或销售的项目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投入科研经费研制或已经处于试生产阶段的项目或产品)。 3、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对金运激光的了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与金运激光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金运激光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金运激光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金运激光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金运激光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金运激光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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