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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2-020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号"文"关于核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 32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54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1 年2 月 18 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8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180,9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4,819,06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公W[2011]B01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24,630,000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590,189,060元。 截止到本公告报出之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明确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具体如下:1、同意公司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5,000,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用人民币119,000,000元永久性补充公司日常性经营管理性需要的流动资金;2、用10,600万元人民币购买土地和前期建设等(目前尚未支付)。 二、部分超募资金账户变更前的存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超募资金26,519万元存储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清潭支行,账号为81100188000026475,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清潭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了提高超募资金的收益,公司在江苏银行常州清潭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1100188000026475)中的募集资金26,519万元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存单号00102808),期限为12个月,存入日期为2011年3月9日。 三、变更专户存储银行情况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在江苏银行常州清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单于2012年3月9日到期后,公司将江苏银行常州清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将该行该账户截止到2012年3月21日的资金余额共计:274,576,257.66元存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广化支行")新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5020919002099429)进行专户存储。为了提高资金收益,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274,544,491.44元以存单方式存放(存单号为B00013668),开户日期为:2012年3月14日,期限为12个月。 四、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与工行广化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对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如下: 1、甲方承诺本公告第三条提及的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雷、宁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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