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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临2012-1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文件于4月19日发出。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15名,实际表决董事15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给予恒生银行(含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基本授信额度的议案;有关交易情况详见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冯孝忠董事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6日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临2012-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交易内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给予恒生银行(含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基本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给予恒生银行(含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部基本授信额度20亿元人民币,授信有效期一年,授信项下业务品种为本公司承担受信主体信用风险的各类信用业务品种(不含回购式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品种)。 (二)回避表决事宜: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冯孝忠先生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影响: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综合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介于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10%以下,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合理性、公平性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2012年4月19-23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亦已于4月25日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恒生银行(HANG SENG BANK),注册资本110亿元港币,法定住址为香港德辅道中83号。恒生银行2004年入股本公司,现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系公司关联方。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恒生银行全资子公司,也系本公司关联方。 恒生银行为汇丰集团主要成员之一,截至2011年末以市值计为香港最大的本地注册上市银行。恒生银行在香港本地的网点超过220家(包括104家分行),客户覆盖全港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恒生银行下属35家子公司,包括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恒生保险有限公司、恒生证券有限公司、恒生期货有限公司、恒生投资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信托有限公司等。恒生银行主要业务集中于香港地区,从业务类别来看,主要在零售、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企业银行(大客户)和财资等四个部门。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截至2011年末,该行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设有12家分行及27家支行。该行业务分为公司银行、个人银行和资金业务三大板块,主要利润来自公司银行和资金业务两大部门,其中公司银行业务2011年盈利能力出现较大提高。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以上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没有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亦不低于该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授信条件;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均按一般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的授信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巴曙松先生、许斌先生、李若山先生、吴世农先生、林炳坤先生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允性。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定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程序性。2012年4月19-23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亦已于2012年4月25日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 2、董事会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6日
证券简称:兴业银行 证券代码:601166 编号:临2012-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3.7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33元 ● 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4日(星期五) ● 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7日(星期一)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11日(星期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2年4月9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2年4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现将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1年度 2、以2011年末公司总股份数10,786,411,134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7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3元。 二、分红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2年5月4日 2、除权除息日:2012年5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5月11日 三、分派对象 截至2012年5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实施办法 1、除以下所列股东外,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已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股东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2、对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33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7元。 4、对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派发,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3元。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37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五、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10楼 电话:0591-87857530 传真:0591-87842633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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