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简称:国恒铁路 股票代码:000594 公告编号:2012-03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 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原定于2012年4月27日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因2011年至今公司管理层变动和相关交接工作的频繁,给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导致公司未能在原定时间披露上述定期报告,公司特申请推迟至2012年4月28日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 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依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自2012年5月2日开市起停牌,直至《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如公司股票交易停牌两个月期满未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在期满次一交易日起复牌并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并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股票简称:国恒铁路 股票代码:000594 公告编号:2012-02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存在议案被否决情况。 ⑴ 审议未通过《选举陈洪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⑵ 审议未通过《选举宋立红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⑶ 审议未通过《选举张燃奇女士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2、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本公司2012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2012年4月26日上午10:00。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蔡文杰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06,310,43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3.81%。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湖南国恒铁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选举陈洪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3、审议《选举宋立红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4、审议《选举张燃奇女士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 5、审议《选举张艺拢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任期至2014年5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选举王金来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任期至2014年5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选举马坤女士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任期至2014年5月。 表决情况:同意票206,310,4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项义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2-03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4月26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会议在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4月19日以通讯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通知。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张艺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讨论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选举张艺拢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赞同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简历 ■ 张艺拢与控股股东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张艺拢不持有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张艺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国恒铁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单润泽、项义海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会议室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2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26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1199号金田大厦8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06,310,4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81%。 2、出席会议的其它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仅就公告的议案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湖南国恒铁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2、审议陈洪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至2014年5月; 3、审议宋立红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至2014年5月; 4、审议张燃奇女士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至2014年5月; 5、审议张艺拢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至2014年5月; 6、审议王金来先生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至2014年5月; 7、审议马坤女士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至2014年5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本次会议通过了上述第1、5、6、7项议案;上述第2、3、4项议案未能取得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同意,未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世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单润泽 经办律师:项义海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