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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2-026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2年3月28日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签订的《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之补充保荐协议》,中航证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承接原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与中航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638200001819100083442,截止2012年3月28日,专户余额为142.0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扩建年产10万吨铁塔项目”中的一期5万吨铁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广新、眭衍照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航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航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359 证券简称:齐星铁塔 公告编号:2012-027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2012年3月28日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签订的《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之补充保荐协议》,中航证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将承接原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经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中航证券、青岛齐星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齐星铁塔”)四方协商,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青岛齐星铁塔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2年3月28日,各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 专户1用于青岛齐星铁塔“年产20万吨铁塔项目”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专户2用于青岛齐星铁塔投资建设“扩建年产10万吨铁塔项目”中的5万吨铁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青岛齐星铁塔、开户银行、公司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航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青岛齐星铁塔、公司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航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青岛齐星铁塔、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航证券每季度对青岛齐星铁塔、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青岛齐星铁塔、公司授权中航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广新、眭衍照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青岛齐星铁塔和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航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青岛齐星铁塔、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青岛齐星铁塔、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航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航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青岛齐星铁塔和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航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航证券发现青岛齐星铁塔、开户银行和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将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青岛齐星铁塔、开户银行、中航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航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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