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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邓子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海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文豪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较年初增长611.46%,主要是报告期内收到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所致。 2、 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较年初增长238.11%,主要是下游光源需求旺盛,公司扩大产能,新增机器设备预付款和工程款所致。 3、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减少85.06%,主要是股票发行溢价款冲减原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的上市发行费用所致。 4、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较年初增加78.95%,主要是新增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坪山支行1000万元及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坪山支行2000万元借款所致。 5、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较年初增长95.80%,主要是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客户增加所致。 6、应交税费 应付税费较年初增长39.66%,主要是因营业收入的增长,应交增值税增加所致。 7、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较年初增长64.81%,主要是新增了银行借款本金所致。 8、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长2224.80%,主要是增加尚未支付的上市发行费用所致。 9、实收资本(或股本) 实收资本(或股本)较年初增长33.33%,主要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致。 10、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较年初增长1208.90%,主要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产生的股本溢价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101.90% 主要是公司加大照明成品灯具营销投入,新设销售办事处及新增销售人员所致。 2、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33.87% 主要是本期摊销不能计入发行费用的其他上市费用所致。 3、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83.30% 主要是新增银行借款本金所致。 4、利润总额及净利润 利润总额及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76.12%、77.59% 主要是公司进行了成本革新及工艺改良导致成本下降,以及本期毛利率较高的照明成品灯具销售快速增长所致。 5、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67.81%,主要是利润总额增长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报告期与上年同期增长92.47%,主要是因销售收入增长,本期收到的销售商品现金增加所致。 2、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报告期与上年同期增长46.82%,主要是销售收入增长,本期采购原材料支付现金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3、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是下游光源需求旺盛,公司扩大产能,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设备款及工程款增加。 4、筹资活动现金流入 报告期与上年同期增长5247.88%,主要是本期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及新增银行借款所致。 5、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报告期与上年同期增长1333.39%,主要是本期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增加所致。 6、期未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余额 报告期与上年同期增长10638.45%,主要是本期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致。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坚持以确保业绩持续快速增长为核心,围绕公司发展战略,根据年度经营总体计划,积极推进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各项工作;抓紧募投项目的建设;积极落实超募资金的使用。 公司业绩同比快速增长。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169.50 万元,同比增长21.03 %;利润总额1,697.49 万元,同比增长76.12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454.89万元,同比增长77.59 %。 虽然,第一季度公司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竞争的激烈和自身不足。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研发投入和销售管理,在稳步提高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的前提下,加大对其他产品的营销投入,为公司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公司也将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和内控体系,加强团队建设,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研究和规划超募资金的使用,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子长先生、邓子权先生、邓子华先生、邓子贤先生及其关联方邓凤钦先生、邓东升先生、宋世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上述七名股东外,公司其余28 名股东均承诺:自其增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50%。 3、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子长先生、邓子权先生、邓子华先生、邓子贤先生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如有部分公司自然人发起人股东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没有及时缴纳因公司整体变更涉及的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保证确认的真实性,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或确认不真实,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2、除上述四名股东外,公司其他31名股东均承诺:如因有关税务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补缴或被追缴整体变更时全体自然人股东以净资产折股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或因公司当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将按照整体变更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款及其相关费用和损失。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子长先生、邓子权先生、邓子华先生、邓子贤先生及公司股东林长春先生(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业务的情形。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期间内,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相同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与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可避免构成同业竞争时,则本人将在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后,应:(1)及时转让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上述业务,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或(2)及时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终止上述业务。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应赔偿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四、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邓子长先生、邓子权先生、邓子华先生、杨文豪先生、叶泽华先生、胡丰森先生、苏金燕女士、黄金章先生、牛文超先生、赵亮先生、李海俭先生均承诺:本人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法定期间内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报告期内,上述股东均遵守了所做的承诺。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6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7 按深交所相关备忘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邓子长 2012 年 4月 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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