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2版)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2-015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召开时间:2012年6月5日(星期二)上午10:00时 4、召开地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2年5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届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201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8、审议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审议公司关于增补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 关于选举Ian Andrew Johnson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 关于选举唐国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9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议案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2012年4月27日《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 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 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 登记时间:2012年5月29日至6月4日之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下午17:00 4、 登记地点: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5、 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幼兰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7—81993700 传真:027—81993701 2、会议费用:会期一天,与会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帐号: ; 持股数: 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 说明: 1、本次《关于增补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在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但需注意股东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2、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3、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4、授权委托书用剪报或复印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二年 月 日 六、股东参会登记表 ■ 注:股东参会登记表用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 七、备查文件 1、《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2-016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提名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现就提名 唐国平 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被提名人符合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包括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0 次, 未出席 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7日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唐国平,作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八、本人不是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七、包括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120 次,未出席会议 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声明人 唐国平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唐国平 日 期: 2012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2-018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准予本公司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1武民商初字第137号)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止审理通知书》(案号:DP2011022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杰仕依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SE”) 案件简介: 2011年6月,GSE以本公司拖欠建筑工程合同款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本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等费用共计3,000余万元。2011年8月,本公司以GSE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施工、违反其他合同相关约定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SE返还本公司工程款3,000万元。 上述两案本公司分别于2011年6月30日、2011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上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分别为:2011-023、2011-028。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两案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最终达成和解,本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GSE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终止审理申请,均获得批准,两案均已结案。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终止审理通知书》; 3、《和解协议》。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27日 本版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