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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大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一季度报告 2012-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阎启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安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凤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011年度,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强调事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 1、如附注四、1(1)、③ 所述,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系由大路股份公司与(香港)展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01年合资组建,注册资本为25,000.0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10,000.00万美元,股东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其中大路股份公司出资7,500.00万美元(占股权比例75%),(香港)展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500.00万美元(占股权比例25%)。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前身)外经贸资二函[2001]969号《关于合资经营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中规定,注册资本由10,000.00万美元增至25,000.00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合营双方按照合同、章程协议规定的方式自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大路股份公司与(香港)展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未按规定足额出资。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查询证实,(香港)展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5 年5 月20 日宣告解散。2009年4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44 号《刑事裁定书》确认,承德兴业造纸有限公司为大路股份公司原股东王淑贤冒用(香港)展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注册成立的虚假外商投资经营企业。 2、如附注五、6所述,大路股份公司联营企业承德大华纸业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经股权转让和增资后注册资本增至63.64 亿日元,增资部分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承德大华纸业有限公司因未报送2007 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材料,已于2009 年4 月28 日被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承工商处字(2009)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营业执照。 3、如附注七、3所述,李瑞诉大路股份公司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大路股份公司侵权,诉求经济赔偿1,500万元,该案于2012年4月20日开庭审理,截止2012年4月22日尚无审理结果。 4、截止2011年12月31日,大路股份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3,882,038.57元,2010年度、2011年度均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本段内容并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针对会计师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本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是存在的,是历史遗留问题,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实质影响,公司对审计报告所强调的事项非常重视,目前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关于上述公司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相信公司在逐步走向正轨的同时,上述所涉及事项将逐一得到解决。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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