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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4-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21版)

  (1)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在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间进行配置:

  1)各细分行业的成长及盈利预期: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内部竞争格局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不同,导致各细分行业的成长性及盈利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将对全球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未来增长潜力进行分析,超配成长性好、盈利能力较强且未来增长潜力较大的细分行业。

  2)各细分行业对全球宏观经济因素变化的反应: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因素变化对各细分行业的影响,超配受宏观经济因素变化正面影响较大或负面影响较小的细分行业。

  3)技术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对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股票价格变化趋势以及交易量变化等技术指标进行分析,以此作为行业配置的参考。

  4)各细分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本基金将对高端消费品各细分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进行动态分析,增加相对估值水平较低的细分行业的配置比例,降低相对估值水平较高的细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2)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对成长因素、价值因素、质量因素和技术因素等影响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股价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高配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低配价值被高估的股票。

  1)成长因素

  高端消费品企业由于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需求增长速度、品牌知名度与忠诚度、市场占有率变化、新增产能的增长、定价能力、收购兼并等因素,呈现不同的收入与利润增长。基金管理人将对高端消费品企业短期与中长期收入与利润增长率的历史数据以及研究机构的预期数据进行分析,并进行同行业比较,对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进行综合研判,重点选择未来成长性较好的上市公司。

  2)价值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参照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挑选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销率法(P/S)、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3)质量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高端消费品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分析,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运营质量、资产质量和现金流质量等进行综合判断,重点选择盈利能力、运营质量、资产质量及现金流质量较高的上市公司。

  4)技术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变化和交易量变化的综合分析,预测股票价格未来变化方向和投资者偏好,以此作为买入或卖出股票的参考。

  (3)权益类投资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本基金将以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权重为基础,根据基金管理人对行业与个股的价值评估,结合行业与个股偏离以及跟踪误差等风险指标,使用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造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投资组合。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股与权重发生变化、公司事件造成影响、基金管理人对行业与个股的评价改变、基金发生申购与赎回以及投资的企业出现突发性重大事件时,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3、固定收益品种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部分,本基金将在研究分析基金的申购赎回需求,分析各国主要固定收益品种的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利率走势、相对人民币的汇率走势等因素的基础上,主要投资于流动性较好、回报稳健的投资品种。

  4、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外汇远期、期货、期权或掉期等衍生品种,以规避外币资产的汇率风险,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有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股票或股票存托凭证买入或卖出的市场冲击成本等。当短期申购规模较大时,基金净值会因仓位的大幅摊薄而受到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可有效管理现金流量,减少不利影响。为追求对股票和股票存托凭证的充分投资,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当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股票存托凭证时,大量买入或卖出会造成证券价格的短期波动,抬高买入成本或压低卖出价格,可考虑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和流动性进行阶段性替代等。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净收益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为标准普尔指数公司编制,对全球高端消费品行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截止2012年3月30日,从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成份股国家和地区分布看,美国占43.58%,法国占17.43%,德国占15.87%,英国占11.24%,瑞士占5.78%,香港占2.67%,其他国家和地区合计占3.43%;从交易所分布看,纽约证券交易所占40.11%,泛欧巴黎证券交易所占17.43%,德意志交易所占15.87%,伦敦证券交易所占11.24%,瑞士证券交易所占5.39%,纳斯达克市场占3.96%,香港证券交易所占3.00%,其他交易所合计占3.00%;从行业构成看,服装、服饰与奢侈品行业占34.57%,酿酒商与葡萄酒商占14.13%,汽车制造商行业占12.86%,鞋类行业占7.81%,赌场与赌博行业占7.13%,酒店、度假村与豪华游轮行业占6.35%,百货商店行业占4.08%,个人用品行业占3.53%,专卖店行业占2.96%,摩托车制造商行业占1.93%,服装零售行业占1.05%,其他行业合计占3.61%;该指数前十大成份股为Diageo Plc、LVMH-Moet Vuitton、NIKE Inc B、Daimler AG、Bayer Motoren Werke AG、Coach Inc、Las Vegas Sands、Hermes Intl、Richemont Cie Financiere A Br、Pernod-Ricard。以上比例为自由流通市值占比。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高端消费品企业,需承担汇率风险、国家风险和高端消费品企业特有的风险。

  七、 投资决策依据与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研究、行业研究、公司研究、固定收益研究、衍生品研究、投资策略研究等方面的报告。

  (3)按照公司制度规定的投资决策流程进行决策。

  2、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研究员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市场信息和公司资源展开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公司基本面研究、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金融衍生品研究,强调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过程,注重研究的前瞻性和准确性,为各层次的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2)资产配置

  在内外部研究支持下,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市场中长期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和市场趋势以及行业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形成资产配置比例区间的决议。

  (3)行业配置

  基金经理在参考内外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形成行业配置比例的决策。

  (4)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以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权重为基础,根据基金管理人对行业与个股的价值评估,结合行业与个股偏离以及跟踪误差等风险指标,使用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造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投资组合。

  (5)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经理基于投资需求及对各国/地区债券市场的研究,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并选择具体债券,构建债券组合。

  (6)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可通过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经交易系统传递至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对指令进行审核,确认为合规有效指令后,选择交易经纪商完成指令的执行。

  (7)绩效与风险评估

  在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投资风险管理部提交基金的《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报告》,对上一阶段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整体回顾和评估检讨。投资风险管理部、研究部及基金经理将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检讨和评估,对投资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基金经理应提出调整和改进意见。

  (8)投资的合规性监控

  监察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主要合规性指标进行日常监控,并检查督促各岗位落实其相应的风控职责和制度措施。当监察部在发现基金投资运作中存在合规性问题或风险时,将向有关领导及基金经理进行风险提示,要求进行改正。

  八、 投资禁止与限制

  (一)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三)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四)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管理与决策流程

  (一)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

  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立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研究支持、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绩效与风险评估等阶段。

  公司研究部衍生品研究组负责金融衍生品的研究工作,对各主要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日常研究,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关投资建议的报告,跟踪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基金经理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提出衍生品投资需求,衍生品研究组提供相应的投资及风险评估分析报告。

  根据拟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金额、风险敞口的大小,基金经理将投资方案提交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基金经理对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十一、跟踪误差的控制目标、控制程序和计算方法

  本基金力争将投资组合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8%以内。基金管理人将分别从事前和事后两阶段进行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

  1、跟踪误差的事前控制

  本基金追求对股票和股票存托凭证的充分投资,投资于股票及股票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本基金将以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权重为基础,以预期年化跟踪误差小于8%为主要约束条件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2、跟踪误差的事后控制

  我司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成因进行归因分析,对偏离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据此调整投资组合的约束条件,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年化跟踪误差:

  ■

  十二、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参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参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12
总 计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1963年生,经济学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副董事长兼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勇先生,1957年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邓斌先生,1970年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亮先生,1963年生,EMBA,董事。曾任53011、53061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力先生,1975年生,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首席战略官。

  刘晓艳女士,1969年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石松先生,1963年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1963年生,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1955年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国祥先生,1963年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1962年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总裁,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广州银行副董事长(兼)。

  廖智先生,1971年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1964年生,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1969年生,经济学硕士,副总裁。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粤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专户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1971年生,法学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副总裁。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主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基金首席投资官、基金科翔基金经理、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2001年10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费鹏先生,1973年生,机械工程学博士。曾任道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SSgA)研究员、投资经理、北美主动型量化股票基金研究部主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投资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3、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刘晓艳女士、王红欣先生、刘震先生。

  刘晓艳女士,同上。

  王红欣先生,1967年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安泰保险公司(Aeltus Investment Management,Aetna)国际股票分析师,普特南投资公司(Putnam Investments)副总裁、资深分析师,阿凯迪恩资产管理公司(Acadian Asset Management)研究主管、资深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裁、董事。

  刘震先生,1969年生,理学硕士。曾任D.E.Shaw &Co机构部副总裁,加拿大皇家银行多美年证券公司(RBC Dominion Securities)股权衍生产品部副总裁,HorizonLive.com高级副总裁,美国银行证券公司(Banc of America Securities)机构部总监,Sagamore Hill Capital Management高级量化策略师,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自营部执行董事兼任交易员,布莱文霍华德美国资产管理公司(Brevan Howard Asset Management) 量化投资总监兼任交易员,北京红色天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The Red Capital, LLC)执行合伙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3)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6)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013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募集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机构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额度人民币20亿元控制基金募集规模,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利息)超过募集规模人民币20亿元,将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募集规模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币种

  人民币。

  六、 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规定。

  七、 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6)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也是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4、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0.4%
100万≤M<500万0.28%
M≥5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1%
100万≤M<500万0.7%
M≥500万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有效认购申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对应费率为0.4%,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4%)=99,601.59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601.59=398.41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00)/1.00=99,651.59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651.59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确认,对应费率为1.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00)/1.00=99,059.90份

  即:该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份额。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节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开始办理申购与开始办理赎回的日期可以不为同一日。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泛欧巴黎证券交易所、德意志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瑞士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若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将可能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T+3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将在T+10日内划出托管账户。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0.48%
100万≤M<500万0.32%
500万≤M<1000万0.02%
M≥1000万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500万0.8%
500万≤M<1000万0.02%
M≥10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赎回费率
0-3640.5%
365-7290.3%
730及以上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同时须征求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4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48%)=39,808.92元

  申购费用=40,000-39,808.92=191.08元

  申购份额=39,808.92/1.040=38,277.81份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38,005.47份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T日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7、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发生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其他特殊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结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7、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与指数数据费;

  10、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包括境外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2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中“七、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由于全球投资涉及不同投资市场和结算规则,对于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收等情况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9、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等非履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11、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12、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合同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所有债务在未得到按时清偿的情况下,拥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应持续至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的债务得以清偿为止。

  第十二节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下转D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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